3月19日,中牟縣韓寺鎮的小霞一早就到中牟縣法院辦理了領款手續,能拿到這筆63萬的賠償款并不容易,想到年紀輕輕就行動不便的丈夫,還有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小霞依然愁眉不展。
2015年6月的一天,小霞的丈夫段某一早就前往尉氏縣,按其老板衡某的要求,在一輛大貨車上裝貨,干了一天,終于將全部貨物裝上車。
由于貨物散亂,需上蓋帆布篷,段某又按衡某的安排上車鋪篷布,鋪到距車尾50多厘米時,衡某認為蓋得不嚴,就在車下拉了一下篷布,導致站在篷布上的段某重心不穩,從離地4米多的車上摔到地面,當場昏迷。
這起事故造成段某二級傷殘,住院治療三個多月,各種醫療費用就花了近30萬元。老板衡某在支付了7萬多元后便不再露面,段某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
2017年6月,中牟法院判決衡某賠償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63萬元。同年10月,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網絡查控沒能查到衡某名下可供執行財產,而且衡某做物流生意,經常外出,案件的執行過程難度很大,執行人員使用了所有能用的手段,凍結帳戶、居住地張貼公告、多次尋訪均無收獲,2018年7月案件進入終本程序。
直到今年3月15日,執行員終于抓到衡某本人,在對其準備實施拘留的過程中,由于衡某患有心臟病而不得不中止,衡某的朋友小林前來幫忙,經過協商,小林愿意做衡某的執行擔保人,并現場簽下協議,如果衡某在10日內未能履行,自己愿意代其履行賠償義務。
擔保期限臨近,衡某依然存在僥幸心理,在小林的協助下,執行干警成功查扣了衡某的奔馳轎車,在執行擔保人的勸說和執行人員的施壓下,衡某終于籌錢將63萬元賠償款全部履行。
中牟法院執行法官宋衛中解釋說,“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確有暫時困難,缺乏償付能力時,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黃芳李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