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鄭州召開。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了聯合獎懲對象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以及實施聯合獎懲的原則、范圍、措施,特別是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制假售假、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等嚴重失信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聯合懲戒措施。失信者或被限制高消費、開展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任職等。
六大類信息或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涵蓋范圍很廣,哪些信息會被“記錄在冊”?
根據《條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六大類:
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獎勵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信息;
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應當包括代碼、資源名稱、數據格式、提供單位、主體類型、信息性質、共享屬性、覆蓋范圍、更新周期、信息項等要素。
同時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記錄和歸集社會信用信息。
守信者獲多種便利,失信者被多重懲戒
如何破除“信息壁壘”和“信息孤島”現象,真正發揮社會信用信息的作用,《條例(草案)》明確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可通過公開公示、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等方式。
《條例(草案)》還強調了對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中明確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越權查詢社會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隱匿、違規刪除社會信用信息等。信用主體享有免費查詢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
守信者便利多多,失信者處處受限。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還可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而對于失信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等。
逃稅、制假售假等八大方面會被列為嚴重失信
哪些行為會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條例(草案)》明確了八大方面,信用主體有這些嚴重失信行為之一,或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這八大方面記牢了: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運輸、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貸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欠薪,合同欺詐,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或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非法集資,傳銷。
嚴重破壞網絡安全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嚴重誤導誘導消費者。
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侵害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違背科研教育誠信要求的行為,包括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和研究結論,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項目和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嚴重失信行為。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市場信用主體作出公開信用承諾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對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還有可能被“多重”限制,比如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限制高消費;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限制任職;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或者政策性扶持資助政策;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未成年人的個人失信信息應當封存歸檔
為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明確了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異議處理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作出信用修復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記錄、采集、歸集、披露、使用信用主體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隱私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傳播他人的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
《條例(草案)》同時明確,對于未成年人的個人失信信息應當封存歸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公開、傳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艷竹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