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錢我們要了兩年多都沒結果,沒想到你們這么快就幫我們討回來了。”7月1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局內,申請執行人鄭某手拿19萬余元執行款連聲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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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是鄭州一家建筑公司的負責人。2016年9月,鄭某在一次酒宴上經人介紹認識了嚴某。嚴某自稱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負責工程項目的分包。
當年11月,在嚴某的牽線搭橋下,鄭某與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雙方約定,由鄭某承建某大廈的主體、砌墻及粉刷等全部工程,鄭某向某公司繳納工程保證金30萬元。
合同簽訂當天,鄭某向某公司支付這筆保證金,嚴某也向其當場出具一份收據。隨后,鄭某因自身原因無法開工。在陸續退還11萬元的保證金后,嚴某開始以財務不在、公司賬上沒錢等為由拒絕退款。
多次討要無果后,鄭某將嚴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退還保證金及利息。惠濟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嚴某返還鄭某保證金1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嚴某仍未履行,鄭某向惠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嚴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并通過電話多次向嚴某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勸說其主動履行。但嚴某均置之不理。
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嚴某在某銀行的賬戶內有足額存款可供執行,當即凍結賬戶,并將19萬余元執行款扣劃到位。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魯維佳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