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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反恐辦:新鄉和駐馬店有人上傳、兜售疑似暴恐音視頻

          2020-12-28 來源:@平安中原 分享到:

          河南省反恐辦通報違反《反恐怖主義法》 典型案例

          (一)2020年1月9日,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民警對開封某汽車站(反恐怖防范重點目標)進行反恐安全防范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建立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視頻圖像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核,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5月14日,順河分局對該汽車站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6月8日,順河分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該汽車站處罰款一萬元,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鄺某某處罰款一千元。

          (二)2019年9月3日,開封市杞縣公安局民警對杞縣某中學(反恐怖防范重點目標)進行反恐安全防范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建立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視頻圖像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核,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2020年6月19日,杞縣公安局對該中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學校處罰款三萬元,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某處罰款一千元。

          (三)2020年1月4日,洛陽市嵩縣公安局民警對洛陽市某學校(反恐怖防范重點目標)進行反恐安全防范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建立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3月14日,嵩縣公安局對該學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學校處罰款二萬元,并對其負責人處罰款一千元。

          (四)2020年4月29日,洛陽市偃師市公安局民警對某加油站(反恐怖防范重點目標)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視頻監控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加油站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5月22日,偃師市公安局對該加油站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該加油站處罰款一萬元,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某處罰款五百元。

          (五)2020年7月20日,南陽市西峽縣公安局民警對西峽某旅游有限公司(反恐怖防范重點目標)進行反恐安全防范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部分重點部位視頻監控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西峽縣公安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9月7日,西峽縣公安局對該旅游有限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對該旅游有限公司處罰款一萬元,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袁某某處罰款一千元。

          (六)2020年10月15日,南陽市社旗縣公安局民警對某加油站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散裝汽油未落實實名制登記,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加油站給予警告,并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10月19日,社旗縣公安局對該加油站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未按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銷售散裝汽油依然未落實實名制登記,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對該加油站處罰款一萬元,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韓某某處罰款二千元。

          (七)2020年10月1日,信陽市羅山縣公安局民警對某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未按規定查驗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該酒店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10月12日,羅山縣公安局對該酒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其依然存在未按規定查驗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10月14日,羅山縣公安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該酒店處罰款十萬元,并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夏某和張某分別處罰款伍佰元。

          (八)2020年5月16日,新鄉市獲嘉縣公安局民警工作中發現有網民涉嫌在網絡上發帖兜售疑似暴恐音視頻。經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于2月份從他人處購買暴恐音視頻存放在其百度網盤并發布銷售信息,后通過微信向多人售賣傳播暴恐音視頻;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涉嫌宣揚恐怖主義;6月3日,崔某某因涉嫌宣揚恐怖主義罪被獲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崔某某因涉嫌宣揚恐怖主義罪被獲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九)2020年7月10日,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朱某某在其推特賬戶上傳疑似暴恐音視頻。經查,朱某某在百度貼吧發現有人出售暴恐音視頻后,通過加QQ好友的方式購買該暴恐音視頻。朱某某觀看該視頻后用手機剪輯三個片段并存儲在手機上,于5月18日在其推特賬戶上傳了其中一段視頻。因朱某某的違法行為輕微,尚不構成犯罪,西平縣公安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元。

          (十)2020年8月7日,駐馬店市確山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汪某某在手機微信群轉發疑似暴恐音視頻。經查,汪某某在廣州務工期間從工友微信群觀看了該暴恐音視頻,回到戶籍地后已退出該工友微信群,但視頻一直存儲在手機上。8月1日,汪某某在另一微信群轉發該暴恐音視頻,謝某某在微信群觀看該視頻后,將視頻下載并存儲在自己手機上。因汪某某、謝某某的違法行為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確山縣公安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對違法行為人謝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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