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認真負責、高效執行,這下我和王某這筆賬總算結清了,真是太謝謝你們了……” 7月12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局巧用“限高令”,促使被一名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全部4萬余元的執行款,成功執結了該起合伙人“散伙”所引發的糾紛,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兩人合伙開美容會所后來又“散伙”了
2019年6月起,梁某與王某在某小區合伙經營一家女子美容會所。
后雙方因瑣事引發糾紛,梁某退伙,兩人就合伙期間的費用等產生糾紛。
多次協商無果后,梁某將王某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梁某合伙費及工資款共計43878.2元。
因判決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梁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群眾利益無小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并多次與其電話溝通,勸說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王某則以人在外地等為由百般推脫、拒不露面。
執行法官多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及實地查找,也沒能發現王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為有效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將王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
7月12日,發現自己無法購買飛機票出行的王某主動聯系了執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全部執行款。
隨后,王某安排家人將全部4萬余元執行款交到了法院,這才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執結。
提醒:合伙雙方一定約定好入伙及退伙等相關事項
執行法官介紹,生活中,因個人合伙方式具有容易啟動、有利于資源共享等特征,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睞,但因個人合伙管理較為松散、合伙人法律意識淡薄、合伙人之間賬目不清、管理及財務不規范等原因,因個人合伙所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其近年來所處理的相關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對此,今年起頒布實施的我國《民法典》在原有法規基礎上,將合伙合同正式成為了有名合同,規定明確了合伙人之間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關系,并對合伙財產的范圍、合伙內部關系予以厘定,還明晰了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順序,為未設立合伙企業的合作經營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為此提醒廣大民眾,合伙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確有必要應他人要求進行合伙時,一定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除對擬從事經營領域的市場風險有足夠的了解外,一定要與合伙人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并注意在協議中對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地點、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附期限、一方違約情形下的具體責任承擔形式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并注意約定好入伙及退伙等相關事項,并保留好個人以資金、實物、勞務、技術等出資的相關書面證據,不要因礙于情面或初期信任關系而僅進行口頭約定,以免發生糾紛時牽扯不清。
同時,作為合伙人,也要注意提升依約履行意識,及時了解合伙事務,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積極行使合伙人權利,在經營過程中也要注意秉承誠信原則,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對合伙賬目等及時進行結算,避免 “糊涂賬”、虧損擴大問題的出現。
此外,還要注意為經營活動留痕,妥善保存好公司賬簿、進貨發票等憑證,既能為利潤分配提供依據,也能在糾紛發生時作為相關證據提供,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合伙經營中引發糾紛,既影響彼此的信任和感情,又可能損害雙方的經濟利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967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970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972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976條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程浩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