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引領、示范、指導意義。為破解“程序空轉”頑疾,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今天上午,省高院公布了12件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都做到了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的效果。
案例一:酒店司機駕班車返回酒店發病死亡,工傷認定起爭議
邵某某父親生前系某酒店司機。
2018年8月17日,邵某某父親駕駛班車返回某酒店后突發疾病,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2019年12月27日,被告鄭州市金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第三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第三人父親視同工傷。某酒店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鄭州市金水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然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認為,證據證明第三人父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視同工傷情形。
被告鄭州市金水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鄭州市金水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酒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鄭州市中院組織原告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申請撤回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鄭州市中院裁定予以準許,一審判決視為撤銷。
典型意義: 原告提出本案訴訟雖是對工傷認定行為請求司法審查,實質仍是為了最終解決與第三人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民事爭議。
自第三人父親去世至本案審理的兩年時間里,原告與第三人已歷經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民事訴訟、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等多個程序,深為所累。按照通常的訴訟程序,法官只需對工傷認定是否合法作出裁判即可。但雙方接下來還可能面臨多輪民事訴訟程序,原告企業經營秩序和第三人家庭生活質量都將受到影響。
二審法院選擇組織雙方達成案外調解協議的方式處理本案,在行政訴訟中提前有效地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案例二:村民訴拆遷安置房戶型設計不合理,要求撤銷《安置協議》
2015年,鄭州市中原區鐵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啟動。
被告鄭州市中原區政府成立中原區鐵爐村拆遷安置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鐵爐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鐵爐村安置領導小組制定《中原區鐵爐村(第一至五村民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原區鐵爐村(第一至五村民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補充方案》。
鐵爐村召開村“三委”工作會議、村民代表會議、黨員大會分別表決并通過了兩方案、鄭州市中原區鐵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區規劃設計方案及安置房戶型。
2015年11月,原告趙某某與鐵爐村安置領導小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主要約定了安置房面積、過渡費發放、搬遷獎勵費等內容,該協議尚在履行過程中。
后原告因對建成尚未交付的拆遷安置房戶型設計不滿意,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與被告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鄭州市中院組織原告與本案兩方第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解。后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鄭州市中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鐵爐村50戶村民因相同案情分別起訴被告鄭州市中原區政府50起系列案件中的一件,該系列案的處理對鐵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影響較大。
若村民勝訴,其雖可獲貨幣補償,但將失去安置房并退還5年拆遷過渡費;若村民敗訴,則不僅訴求難以實現、支付高額律師費,且極易深陷關聯案件訴累。并且該批案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被告勝訴可能性較大。
因此,鄭州市中院決定選擇調解方式,并大膽突破僅組織案件當事人參與的常規做法,依托“府院聯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機制優勢,積極與中原區行政爭議化解委員會對接,通過其協調所屬辦事處參加,并以辦事處負責人承諾協調安置房開發商結合村民需求進行戶型微調的方式,最終促成包括本案原告在內的50戶村民全部撤訴。
該50起系列案件的協調撤訴,成功解決了村民訴求,實質性化解了一批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爭議,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其他10件典型案例目錄如下
1.王某某訴南陽市宛城區仲景街道辦事處行政協議案——南陽市宛城區法院
2.某面粉廠訴安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安陽市中院
3.于某某訴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開封市中院、 河南省高院
4.某殯儀館訴濮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
5.某公司訴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新鄉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6.趙某某訴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政府交付安置房行為違法及行政給付案——商丘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7.張某某訴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漯河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8.王某某、蘇某某訴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三門峽市中院
9.某公司訴獲嘉縣人民政府、獲嘉縣水利局行政協議案——新鄉市中院
10.唐某華、唐某梅、唐某宛訴南陽市宛城區新華街道辦事處、南陽市宛城區新華街道辦事處大井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協議案——南陽市宛城區法院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棟梁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