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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離婚了,拆遷安置房該怎么分?

          2021-12-3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感謝法官盡心竭力、多次奔波,最終幫我們娘倆要回了房子……”12月28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因離婚后拆遷房分割所引發的糾紛,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請執行人拿回了屬于自己的房屋。

          案情:離婚了,告前婆婆返還她的安置房

          2000年,嚴某與常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隨后同居并生下一子小常。

          2005年,兩人登記結婚,嚴某也將戶口遷入常家,兒子的戶籍也登記在夫家名下。夫家戶籍上共有常某、嚴某、小常以及婆婆等7人。

          然而因嚴某和常某性格差異大,婚后又缺乏溝通,經常為生活瑣事吵鬧,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漸疏遠,兩人最終于2006年協議離婚,兒子小常跟隨母親嚴某仍在常某所在村莊生活。

          2013年,因政府拆遷,嚴某夫家七口人共分得三套房屋。嚴某的前婆婆王某作為代表和征收單位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隨后領取了三套房屋的鑰匙。

          嚴某認為,按照拆遷政策,自己和小常具有分得其中一套安置房的資格,遂多次找到王某討要。

          而婆婆一家則表示,嚴某已與常某離婚,安置房與嚴某無關。

          多次協商不成后,嚴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前婆婆王某返還這套安置房。

          判決:前婆婆返還她和孩子的面積為60㎡的房屋一套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征地拆遷補償時,嚴某和小常屬于拆遷補償的對象,常某所在村莊分配給常某一家7口的安置房均由王某領取,其中包含分給嚴某和小常的各30㎡的份額,王某應予以返還。遂判令王某返還嚴某和小常面積共計60㎡的房屋一套。

          因判決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嚴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多次努力,前婆婆返還房屋

          考慮到不動產騰退執行案件的特殊性,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

          被執行人王某表示,當時嚴某“奉子成婚”嫁入他們家中,在他們眼里似乎是“高攀”了,而且村里有政策,拆遷補償的房子是按地分的,嚴某在村里沒有地,分房子肯定是想都不用想。而嚴某則表示,婆婆一直找種種理由強占房子:“我多次上門和她溝通,她都說房子是自己兒子的,誰都別想‘搶’走。”

          面對雙方對抗情緒較為激烈的情形,執行法官未輕言放棄,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面對面”的溝通,勸說他們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和諧的角度出發,積極協商解決糾紛。

          經過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終,王某表示愿意將面積為60㎡的一套房屋交付給嚴某,該案得以圓滿執結。

          近年來特別是“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開展以來,惠濟法院持續加大涉民生案件執行力度,綜合利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嚴厲打擊逃避、抗拒涉民生執行的違法行為,同時注重貫徹善意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努力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讓執行有力度更有溫度。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魏巍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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