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除夕,萬家團圓的日子,春節假期也正是開啟,隨著人們團聚和外出探親、旅游、娛樂等活動的大量增加,難免會有一些糾紛產生,今天,惠濟區法院法官用幾起典型案例結合《民法典》提醒您節日生活中容易發生的法律糾紛,透過這些糾紛的解決提高安全意識、防范意外發生,更好地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過一個歡樂、祥和、安全的新年。
【案例1】擦亮眼,慎防“年夜飯”變“年夜煩”
近年來,不少人選擇在外吃“年夜飯”。特別是隨著鄭州堂食的恢復,不少人選擇“下館子”或預定餐廳“年夜飯”半成品打包回家、通過外賣平臺下單在家“干飯”。
但遇到諸如飯菜分量不足、質量下滑、亂收費等問題時,一定要理性對待,別讓“年夜飯”吃成“年夜煩”。
2019年12月,消費者毛某在鄭州一酒店預訂了兩桌“年夜飯”,并交了每桌500元的訂金。
可當春節臨近,毛某準備到酒店查看“年夜飯”準備情況時,卻驚訝地發現酒店沒有營業,無奈之下,毛某全家只好臨時選擇另一家酒店就餐。
事后,毛某多次就要求酒店退還訂金,對方雖然賠禮道歉,卻以訂金不退為由不愿退款。毛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還訂金、賠償損失。法院判決,判令酒店退還毛某訂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訂金”就是“定金”?實際上“訂金”和“定金”雖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的意義上卻大相徑庭。
我國《民法典》劃定了“定金”的范疇。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而本案中酒店沒有書面明確載明預交的押金屬于定金,因此毛某預交的1000元是通常意義上的“訂金”,可以要求酒店予以返還。
因此,建議消費者如果擔心年夜飯的就餐情況可能會有變化,就選擇預交“訂金”,如果確定年夜飯的預訂不會發生變化,就可以放心地交“定金”。
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預訂“年夜飯”等餐飲服務時,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同時還要小心格式條款藏“貓兒膩”,特別對加粗等符號予以標識的條款進行說明,并在合同中對消費時間、所訂桌位、消費價格、就餐環境、飯菜質量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瑣碎事項進行明確的約定。
特別是以包桌形式訂餐的,要詳細了解菜品內容,不能簡單地以“幾涼幾熱”進行模糊約定,避免經營者偷梁換柱。
【案例2】飲酒需量力而行,“酒友”有保障義務
春節期間,親友相聚小酌一杯本是人之常情,但一旦過量飲酒,不僅容易傷身,還會導致侵權糾紛的發生。例如一方在餐飲場所或歸途中摔傷甚至因醉駕而引發事故等。
2021年1月,李某邀請好友王某、鄭某等四人在家門口飯店聚餐,席間鄭某、李某等四人飲用了幾瓶白酒,王某因開車并未飲酒。
酒足飯飽后,鄭某與林某在酒店停車場準備乘車返回時不慎摔倒,致使鄭某受傷。鄭某因此住院近一個月,花去了6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后協商無果,鄭某將四名酒友及飯店告到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應有足夠認識,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林某、李某等三人作為共同飲酒者,未對鄭某過量飲酒的行為盡到必要的提醒、勸阻及照顧等義務,對其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并考慮李某系本次聚會的組織者,林某對原告的照顧行為存在不當。
根據情況,酌定林某及李某對鄭某損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另一名酒友對鄭某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鄭某要求王某及酒店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最終判令林某、李某等三人賠償鄭某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本案中,鄭某應邀與李某等共同飲酒,在明顯醉酒情況下,李某等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鄭某摔倒受傷的損害后果,對此,李某等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提醒大家,但勸酒有風險,特別是強迫性飲酒,如要求某人必須喝酒或者用“感情深一口悶”“不喝不夠朋友”等言語刺激對方,或者幾個人商量好故意輪番上前敬酒的,一旦發生損害后果,勸酒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在明知對方喝多或者醉酒的情況下,同飲者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視醉酒狀態送到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給家人,如果沒有護送到位,同飲者也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3】“拼車”有風險 安全出行莫大意
2020年2月,趙某在駕駛小客車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時,為避讓行人猛打方向,致使車輛右后輪爆胎進而翻車,導致高某等10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受損。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此事故系因趙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遇險情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造成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高某住院治療半個多月,花去了3000余元的診療費用。后經鑒定,高某兩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查明,肇事車輛為趙某所有,事發時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約定該車核定載人數7人。同時,特別約定,出險時若車輛實際載人數大于核定載人數,各保障項目每人的保險金額為該保障項目的總保險金額/實際載人數。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所以,法院判令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高某各項損失共計73240元;趙某賠償高某各項損失共計3.8萬余元。
【法官提醒】
法官介紹,對于生活中常見的返鄉途中讓同事搭順風車、順路捎上鄰居一段等“好意同乘”的情形,《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春節期間,無論是選擇就地過年還是返鄉過年,在選擇通過拼車、租車、自駕車等方式出行時,應注意不要搭乘已滿載乘客的“超員”車輛。 超員會加大車身重量,車輛制動性能降低,而且會加大輪胎等機件故障發生幾率。
【案例4】吃購玩樂注意安全 確保平安過大年
2020年2月一天晚上9點左右,黃某與朋友相約到一商場逛街,因商場門口施工未能及時回填,造成路面坑洼,黃某不小心摔倒受傷。黃某為此住院13天,花去1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因多次找商場協商無果,黃某將商場和管理商場 公共區域的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商場在其門口施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本次事件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黃某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案涉事故區域的物業管理者,未盡到管理監督職責,亦應對黃某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黃某作為成年人夜間行走時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本次事件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因此,酌定商場承擔7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15%賠償責任。隨后判令商場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物業公司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共計4396余元。
【法官提醒】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場及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黃某滑倒受傷,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