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天性活潑好動,在成長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會有些“不期而至”的意外。日前,新密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學生因課間打鬧造成他人受傷的案件,給家長、孩子和學校提了個醒。
倆同學打鬧,扎傷別人左眼
陳某與宋某、孫某均為新密某小學學生。宋某與孫某課間在教室玩耍,宋某用水筆砸孫某,水筆拋向孫某時,意外將一旁的陳某左眼砸傷,后經鑒定陳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某及其監護人將學校、宋某、孫某及監護人訴至新密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宋某的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與原告陳某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對原告陳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孫某的行為雖未直接導致原告受傷,但在教室這一特殊環境中與同學打鬧也具有一定危險性,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原、被告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具體情形,學校應對學生課外活動盡到足夠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等。最終,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案情,依法確定了各被告的責任份額,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
孩子安全教育,家校都有義務和責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學校作為教育行業,對學生不僅有教育義務,還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要依法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加強對在校生人身安全日常管理。家長也要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在家庭教育中強調安全教育,引導孩子遵紀守法和提高自我防護意識,為確保孩子們健康茁壯的成長共同做出努力。《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鮑志剛 高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