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勝在庭審后告訴記者,案件主犯之一洪嶠表示自己無罪,并稱他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精神鑒定的要求。法院未當庭宣判。
7月7日,西雙版納州中院對“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