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與前妻生活期間育有一子小劉,并打拼購買了多處房產。前妻去世后,老劉與王某再婚,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門面房內。再婚第九年,老劉立下代書遺囑,并簽字確認。遺囑顯示,老劉現有財產及百年后的撫恤金、喪葬費均由兒子小劉繼承,不給妻子王某一分。
老劉去世后,遺產繼承引發糾紛。平頂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遺囑繼承糾紛,爭議焦點在于代書遺囑是否有效。今天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但訂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同樣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本案中,老劉代書遺囑顯示王某不能繼承任何財產,但該遺囑發生法律效力時,王某已年滿六十周歲,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故該遺囑的實質內容。不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亦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該遺囑無效。應當依法為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額。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訂立遺囑的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系個人意思真實表示,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法定權利,違法的遺囑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