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兩個月滿73周歲的李文喜,將在牢獄中度過人生的最后時光。
據“泰安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月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億余元。
李文喜(中)受審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鑒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李文喜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
李文喜曾獲取巨額礦產收益
李文喜出生于1950年3月,遼寧本溪人,2002年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2008年1月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繼續兼任省公安廳廳長。2011年3月,他因到達任職年齡界限被免去公安廳廳長職務,只擔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后于2013年不再擔任該職務。
2021年1月25日,李文喜官宣被查。同年7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開除李文喜的黨籍。
經查,李文喜背棄初心使命,違反黨的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違背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巨額礦產收益;
執法犯法,利用執法司法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
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