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發布的一則警情通報引人關注。
通報顯示,1月11日4時40分,王某某(男,34歲)、孫某某(男,28歲)、魏某某(男,38歲)、余某某(男,39歲)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王某某、孫某某、魏某某、余某某對陳某某進行毆打。
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王某某、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對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因王某某等提請行政復議,警方對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該事件登上熱搜后,不少網友問:案發后王某某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是否可以暫緩處罰?公共場合拍攝明星或公眾人物未取得本人同意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01
為何可暫緩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情通報中明確表示被打人員經鑒定為輕微傷,因此警方對王某某等人按照上述條款作出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因此,公安機關依申請暫緩了對王某某等人的行政處罰。
02
偷拍公眾人物,算侵權嗎?
有律師指出,偷拍行為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對他人進行拍攝的行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權和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偷拍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也有例外,民法典在規范肖像侵權行為的同時,又允許了肖像的合理使用行為(民法典第1020條中約定的五種情形)。若民眾出于欣賞目的在必要的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不視為侵權。這也為合理的追星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此時需要注意遵守“欣賞”“必要的范圍”和“已經公開”之標準。
因此,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對外公布的,且拍攝場合屬于公共場合,這種情況下并不能構成侵犯隱私權。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對外公布,抑或是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攝的場合在攝影棚內、室內或者其他非公共場合,那偷拍行為便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
03
被偷拍騷擾了,報警!
律師指出,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證實被偷拍,可以果斷拒絕拍攝,并要求對方刪除已拍攝內容。即便拍攝者是用于個人欣賞,也已經觸碰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紅線,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他人的騷擾,甚至可能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騷擾過分的話可直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