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四川自貢男子江某向當地警方報案稱:客戶邱某的三輪車電瓶被盜,連同被盜的還有放在坐墊下用于毒鼠的兩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過老鼠藥的有殼花生。當天上午9時許,自貢市公安局沿灘分局發布緊急提示:尋找被盜花生。同時,警方成立專案組,展開偵辦工作。
3月9日上午,沿灘警方發布警情通報:嫌疑人張某(38歲)已于8日當晚11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盜物品已全部追回。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就該事件,有媒體報道稱“‘毒花生’系報案人謊報’”,一時間引發網絡熱議。3月10日下午,自貢市公安局沿灘分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詳細還原了“毒花生”事件的始末。
被盜物品含“毒花生”
警方發布緊急提示防止誤食
自貢市公安局沿灘分局刑警大隊衛坪中隊副中隊長林宇恒介紹,3月8日上午 9時許,衛坪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轉警稱“轄區群眾江某報警說,停放在沿灘新城華煜?小時代住宅小區露天停車位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的電瓶和兩包浸泡過老鼠藥的花生被盜”。當即,派出所民警前往處置。
現場,報案人江某向民警講述,該車是客戶邱某于幾天前送來維修的,修好后一直沒有取走,便停靠在露天停車位。被盜物品里除了三輪車電瓶,還有放在電瓶車坐墊下用于毒鼠的兩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過老鼠藥的有殼花生。
“毒花生被盜?要是被誤食了,后果不堪設想。”林宇恒說,經過反復詢問核實,江某堅稱“毒花生”被盜。轉而,民警致電車主邱某,同樣稱“是有毒花生”。
邱某是某快遞中轉站的工作人員,有倉庫,自稱毒花生是一兩年前其父親在某農村趕場時候買的,用于倉庫滅鼠。
隨即,林宇恒將情況向上級進行了反饋。經過初步判斷,案發時間為凌晨1時許,距離報警已經8小時,時間緊迫,為此,沿灘警方迅速做出反應——發布緊急提示,急尋被盜“毒花生”。
“人命關天的事情,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沿灘公安分局副局長查克全告訴記者,之所以發布緊急提示,就是希望發動社會各界的力量傳播該信息,提醒大家切勿誤食不明來源的花生,同時也是提醒嫌疑人別誤食并正告其主動投案自首。
嫌疑人因盜竊其他財物被抓
印證“毒花生”系謊報
為防止“毒花生”被群眾誤食,沿灘警方于3月8日上午成立專案組,抽調40余精干警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
副局長查克全介紹,40余警力從走訪摸排、查看沿途監控、篩查重點人員等幾方面入手開展工作,僅查看監控,就查看了40余點位、200多組監控,時長達12小時。
與此同時,民警又對報案人和車主進行了多次詢問,預防二人說謊。林宇恒講述,報案人江某最先聲稱有毒花生,車主邱某表示“確實有”。
幾經法律宣講,二人先后向警方供述了實情。原來,江某發現電瓶被盜,擔心邱某找他賠錢,遂提前與邱某商量,模仿網絡短視頻的橋段,通過虛構毒花生,夸大警情情節,促使警方追回電瓶。邱某同意并配合。
此時,警方的偵辦工作正有序開展。
當天下午,專案組民警基本鎖定張某為電瓶盜竊行為人,并尋找張某行蹤,當晚11時許,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交代了盜竊江某車行門前電動車電瓶的犯罪事實,但并沒有“毒花生”,與江某、邱某最后交代的情況相互印證,表明確無“毒花生”。
據張某向警方交代,其多次因盜竊行為被公安機關打擊處。3月9日上午,沿灘警方發布警情通報:嫌疑人張某(38歲)已于8日當晚11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盜物品已全部追回。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當晚,張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因擾亂社會秩序
報案人和車主被行政拘留9日
9日下午,記者來到事發現場,一輛紅色三輪車停靠在一家電動車車行門前,車行已經暫停營業,玻璃門上貼著一張手寫的“告示”,稱“因業務需求,外出學習幾天,給各位帶來的不便還請諒解”。隔壁商家告訴記者,該車就是那輛被盜的“網紅車”。這位商家稱,該車是一名男子開到車行來維修的,第二天早上,車主和車行負責人都發現電瓶被盜,由車行負責人報了警。至于是否真的有“毒花生”,該商家表示“有,他們(江某、邱某)說有;警方還在現場勘查了很久,提取證據那些......”
副局長查克全介紹,經過多方證實和應證,整個事件中不存在毒花生,而是報案人江某與車主邱某商量后虛構的情節,二人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影響,該行為已經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依法對江某、邱某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
對此,江某、邱某二人向民警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了錯誤,以后不會再犯。
查克全表示,網上“夸大情節就能促使警方快速破案”的說法是錯誤的,公安機關對每一起案件都重視,會根據案情情況,安排合理的警力進行偵辦。而類似夸大情節的行為,屬于謊報警情,造成了公共資源的浪費,形成了不良的導向作用,是完全錯誤的。
警方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請廣大群眾不信謠、不傳謠,不謊報警情。
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委員馮駿律師表示,該事件中,警方從預防具有危害性的事件發生的角度出發,及時預警并及時消除影響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但失主為了讓警方引起重視而謊報毒花生的存在,且客觀上也的確引起了警方的緊張,投入大量警力,同時還造成了社會公眾的恐慌,此種行為已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失主屬于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這種行為將可能被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失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