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攤上購買假冒的“vivo”手機配件進行售賣,其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商標權糾紛案件。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享有“vivo”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智能手機、USB線、電話用電池充電器、可充電電池、無線充電器、手機屏幕、手機顯示屏等,該商標在注冊有效期內。該公司經調查取證發現,鄭州某電子商行從廣州西提二馬路的一個地攤處購進帶有“vivo”商標標識的假冒手機后蓋、電池等商品并在其店鋪內進行銷售,遂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鄭州某電子商行的商標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商品并罰款的行政處罰。后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對鄭州某電子商行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州某電子商行銷售侵害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故判決鄭州某電子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官寄語: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志,能夠使相關公眾有效地對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進行區分,同時也能起到促進品質提升、保障良性競爭、提升企業商譽和信譽的作用,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
現如今商標權利人越來越重視商標的保護,商標侵權除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外,還會面臨民事索賠。商標法規定,銷售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屬于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銷售不知道是侵權商品并可以提供合法來源的,可以免于賠償責任。銷售者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審慎合理審查進貨來源和商家資質,從正規渠道和途徑進貨,注意留存交易文書和支付憑據,合法合規經營,不僅要杜絕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還要注意提高甄別商品的能力,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減少涉訴風險。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夢磊 張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