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改裝車,一個大油桶……這就成了在居民區“移動”加油站,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楊某駕駛“移動加油站”行走途中起火造成別人的車和簡易房受損。今天,記者獲悉,楊某犯危險作業罪,獲刑6個月。
案情:“移動加油站”行走途中起火獲刑
自2021年4月份以來,楊某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在現場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及滅火設備的情況下,在中原區某小區附近,利用改裝后的面包車存儲、買賣汽油。2021年11月14日凌晨,楊某駕駛改裝后的面包車運輸汽油行駛到中原區某小區附近時,車輛后部著火,致使車輛燃燒,造成現場停放的崔某面包車和宋某的簡易活動板房墻體、玻璃損壞。經中原區應急管理局認定,楊某非法銷售汽油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案發后,楊某逃跑。
2022年9月,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后,中原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犯危險作業罪向中原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的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提醒:“私油”油品難保,可能對車造成損壞
私自存儲大量汽油極易造成火災、爆炸等事故,不僅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是一個巨大隱患,更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險,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因此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要以身試法。此外,“私油”油品來源和質量很難保證,可能對汽油濾芯等零部件造成損壞,所以,提醒廣大市民,不管是從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角度,還是從維護個人財產安全角度考慮,都要堅決抵制這種非法加油點,務必選擇到正規加油站加油。如發現私自販賣汽油的地點、人員,也應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條:對違反安全管理的行為刑法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