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租購住房,重點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剛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該中心發布了《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鄭公積金〔2021〕41號,以下簡稱41號通知)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有關事項通知。新通知自今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
此次通知涉及的內容包括: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繼續執行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的規定。恢復執行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購房和歸還貸款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
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繳存時間的規定,已經在2023年4月7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和購房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鄭公積金〔2023〕13號)中恢復執行,按照“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金額不再結合家庭繳存賬戶余額認定”的規定辦理。恢復執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60%的還貸能力認定的規定。
繼續開展個人征信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并授權公積金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征信記錄、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借貸信息)。關于41號通知第五項(五)中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2016〕230號)要求,參照本地繳存職工同等條件審批,并核實申請人及配偶的繳存、貸款和已有住房情況的真實性。
此外,關于41號通知第五項“其他有關事項”(一)和(二)中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或退役未滿3年復轉軍人的繳存狀態按照原優惠政策認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6個月最低繳存基數認定。
據了解,2021年7月16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印發了41號通知,明確“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本通知未涉及的提取和貸款政策,將繼續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