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海誓山盟,分手后曾經為愛情買的單,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今天,記者從中原區法院獲悉,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已有最新進展。
2016年,張先生與崔某相識,后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戀愛關系穩定后,倆人商量由張先生出資裝修崔某名下的房屋,供婚后居住使用。前前后后,張先生共支付裝修費9.3萬元。
沒想到,房屋裝修好后,倆人卻分手了。原本是奔著結婚而支出的9.3萬元,這下打了水漂,張先生很不甘心,于是他多次找到崔某,協商返還裝修款事宜,但一直沒有得到回應。無奈之下,張先生將崔某起訴到中原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裝修房屋的行為是在雙方戀愛期間發生的,由于原告投入較大資金進行裝修,房屋裝修后價值有效增大,崔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對此獲得較大收益,屬于彩禮性質,在原、被告未能締結婚姻,崔某收取的彩禮或彩禮性質的物品應予以返還。因裝修物附合到該房屋形成整體,法院酌定在崔某難以返還裝修物時向張先生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收款憑證、訂購清單及轉賬記錄,證實原告共花費9.3萬元,綜合考慮裝修折舊問題、雙方戀愛時間、財產使用情況、經濟情況、未能結婚的原因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崔某返還張先生經濟補償金6.3萬元,補償后裝修物均歸崔某所有。
說法: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消費、相互贈送的小物件是雙方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比如購買的衣服、手機,請客吃飯,包括:“520”“1314”等特殊金額的轉賬,應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而贈與的財產,贈與方已經交付,即使雙方結束戀愛關系,贈與物也應歸受贈人所有。但對于貴重物品或者房產、汽車、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基于結婚目的,可推定為彩禮,若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出資一方可要求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出資款。所以辦案法官提醒年輕朋友,即使處于熱戀之中,遇到大額支出時,也要頭腦清醒,保持謹慎。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