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買來的2647株法桐樹也犯罪?今天上午,在《黃河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將一起濫伐林木案庭審搬至滎陽市王村鎮司村的黃河岸邊進行。兩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事實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全部接受,當庭都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法庭當庭判決兩人犯濫伐林木罪,分別獲刑3年緩刑4年,同處罰金1萬元。
庭審:兩被告人未辦證,私自砍伐2647株法桐樹
采伐林木要“先申請、后砍伐”,可是,2023年9月份,孟某、李某在沒有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從某林業公司購買的、位于滎陽市黃河灘區(鄭州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法桐樹砍伐并出售,所伐林木共計2647株,活立木蓄積量共計145.7367立方米。
案發后,李某經滎陽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口頭傳喚到案,孟某隨即主動投案,兩人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還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孟某按照濫伐林木株數的3倍進行生態補種7941株,并保證存活率85%以上,二被告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責令李某、孟某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公訴人分別詢問兩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是否是自愿?是否愿意異地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時,兩人也都給予很肯定回答。
“我盜伐法桐樹觸犯了法律,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我愿意對生態損失進行賠償并公開道歉……”兩人的悔罪態度都特別誠懇。
判決:兩人犯濫伐林木罪,獲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
訴訟期間,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還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二被告人出資5萬元,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共同設立的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跨區劃協作延津基地(國有延津林場)的系統管理下異地補植復綠。
據介紹,開庭前兩名被告人已主動到國有延津林場進行了部分補植復綠,并繳納了剩余部分的生態損害賠償金。
經一個多小時的庭審查明,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定二被告人犯濫伐林木罪,且數量巨大,鑒于二被告人積極履行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責任,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量刑情節,當庭宣判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追問:有經營許可證,就不用辦“許可證”?
在等待宣判間隙,記者采訪了兩位被告人。兩人都提及到在和林業公司賣他們法桐樹期間,他們好幾次都問林業公司砍伐時,需不需要辦許可證,“不需要,這是我們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有經營許可證,沒事兒,你們干吧”。
“我有一次又問砍伐要不要辦證,他們(林業公司)說,不用。”60多歲的被告人孟某說,對方給他解釋說,現在法桐樹栽種的太稠、太密了,不利于樹木長大,“需要弄稀點,他們還讓我按‘去兩行,留一行’樹木砍伐”。
談及砍伐2000多株法桐樹賺多少錢時,被告人李某說,不僅沒賺還賠了2萬多元塊錢,樹木砍后運往山東,運費還有雇人工砍伐都需要成本,現在算算賠的更多,“補種還有罰金都是錢,更主要的是我還犯了罪。”
對此,該案審判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張宗敏表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應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未辦理《采伐許可證》,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主審法官李華明說,不能因為有人說“沒事”,就作為違法的理由。林業公司樹賣給你了,雖然樹木所有權歸你,但你不能隨便伐,即便就是林業公司的人也不能隨便伐,必須要辦《采伐許可證》,“其實,被告人李某是長期從事采伐樹木生意,他心里是很清楚要林木采伐要辦“采伐許可證”,只不過他一直抱有僥幸心理而已。”
說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機嵌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張宗敏說,我國《黃河保護法》第119條規定,在黃河流域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本案案發地在黃河灘區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涉及的林木除具有經濟價值外,還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凈化空氣、調節氣候等重要生態價值,濫伐林木不僅破壞森林資源,還影響生態環境,損壞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二被告人除應當承擔相應刑事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生態損害修復的民事法律責任。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后,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程序有機嵌入到刑事訴訟程序,是司法機關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原則指導下,對恢復性司法理念的系統性、科學性實踐。
庭審結束后,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組織召開涉林、涉自然保護區刑事、行政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與會人大代表和群眾代表對執法和司法機關提出中肯的意見建議,各單位就統籌協作、推進涉林案件法律適用統一問題進行討論并形成共識。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