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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24-06-1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分享到:

          對濫用問責或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問責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權責對等,依規依紀,實施精準問責,既體現力度、又體現溫度,既防止問責不力、又避免問責泛化,真正做到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

          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干凈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使問責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響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實踐中,有的單位和地方還存在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比如在問責對象上,問下不問上;在問責程序上,求快不求準;在問責處理上,簡單粗暴、搞“一刀切”等。還有的在短時間內因同類事由對同一對象進行多次“湊數式”問責;有的隨意進行責任認定,對不負有相關職責的干部也進行問責;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即啟動問責調查或者作出問責決定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在分則中增加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助于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推動問責工作規范化、精準化,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開展執紀執法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問責條例等規定,既要查清具體事實、分清責任、嚴肅問責;又要區別情況、體現政策,做到規范精準問責。比如,按照“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原則,依據紀法規定、崗位職責,精準界定哪些人應負責任、應負什么責任,分清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區分相關責任人任職期間是履職盡責、還是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避免畸輕畸重、尺度不一。對于沒有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未達到問責程度的,可給予提醒、批評教育等處理,不能簡單以問責代替管理。

          對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違規干預和插手的事項涉及范圍較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重點對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公共管理活動等作出規定。

          1.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通常發生在資金密集、權力集中、審批環節多的領域,以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進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有五種情形:

          (1)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2)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3)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5)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2.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

          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影響司法活動和執紀執法活動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違紀違法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黨紀國法的權威性。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1)在線索核查、立案、審查調查、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或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3)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4)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

          (5)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公共管理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條例》列舉了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對于此類違規干預和插手的行為,也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

          同時,《條例》還增寫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確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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