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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瞭望塔|請托與受托同責 對請托行為零容忍

          2024-10-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10月12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刊發《2024年不端行為案件處理結果通報(第二批次)》。在通報的十起學術不端案例中,陜西某高校教師劉建妮在項目評審過程中請托、約定答辯問題,并在自己成為評審專家后泄露身份、為他人提供幫助的案例,位列其中。

          根據通報,劉建妮獲得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被撤銷,并被取消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5年。相關被請托專家,也受到嚴肅處理,包括取消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2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3年。

          這意味著,請托與受托同責,不但追究請托者的學術不端責任,還同時追究受托者的學術不端責任。這次通報的請托事件,兩名受托的評審專家,也被處理、通報,這對所有評審專家的警示是,不能接受任何人的請托,只要接受,就涉嫌學術不端,不但會失去評審專家資格,而且也會影響到自己申請課題、項目。對于請托,評審專家不但要拒絕,而且應該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這是對請托行為真正做到“零容忍”。

          今年4月,在第一批學術不端案件中,就包括兩起涉嫌“請托”的學術不端案例。把“請托”作為重要的學術不端行為,追究責任并進行通報,是為了營造純凈的學術環境,治理學術課題、項目申請、評審過程中的“人情交易”和“跑要”現象,讓學術回歸學術,引導科研人員以自己的學術能力、創新觀點獲得課題與項目,而不是把精力用到“請托”的歪門邪道上,把學術評審搞得烏煙瘴氣。

          早在2020年,科技部印發的《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就對“請托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為這種行為的認定提供了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對“請托行為”的治理,是“只看行為,不論結果”,只要有請托行為,哪怕沒有運作成功、申請到課題、項目,也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并對請托者作出相應處理。

          對學術不端的認定,曾存在根據學術不端行為后果,即學術不端得利進行認定的問題,認為行為人從行為中獲得實際利益,才算學術不端,如果沒有得到實際利益,則“網開一面”,這無疑是對請托行為的縱容。

          其實,不論請托是否成功,這一行為的發生就屬于學術不端。當前,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對請托行為的認定,都是針對具體行為。在今年4月自然科學基金委進行的第一批學術不端案例通報中,請托者并沒有運作成功,申請到項目,但其請托行為依舊被認為是學術不端,被處理并通報。

          為嚴肅處理學術不端、凈化學術環境,在有關學術機構對請托者、受托者進行處理、通報后,其所在單位也應該按照本單位處理學術不端的規定,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請托者、受托者進行學術處理,追究責任。以學術共同體的力量,共同維護學術秩序,徹底清理敗壞學術生態的請托行為。

          據《南方都市報》

          《鄭州晚報》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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