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鶴壁市全域全時段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鶴壁市全域全時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領導、落實本轄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組織各鄉鎮、街道及村(居)委會等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和管理工作,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違反本通知規定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依法依規嚴格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
(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規嚴格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市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居民小區內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四、政府機關門戶網站、新媒體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各類媒體和各級教育部門、各類學校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共同維護城市環境。
五、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知的規定,對違反本通知的行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于12月10日前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要求在本轄區進行公告。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
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熱線:12350
公安報警電話:110
鶴壁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鶴壁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