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4月25日,鄭州市市場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五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一年來鄭州市在加強知識產權跨部門協作和全鏈條保護,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某百貨商店侵犯“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注冊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上的注冊商標,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33年04月20日。
2023年4月,二七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二七區某百貨商店銷售假冒茅臺酒,隨即依法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舉報人在2023年3月將家中的茅臺酒拿到二七區某百貨商店內進行售賣,因怕被家人發現受到責罵,就咨詢該店負責人肖某,意欲購買假冒“貴州茅臺”酒放在家中代替。后經該店負責人肖某聯系,舉報人從微信名為“林某”處以每瓶1000元的價格購買三瓶“貴州茅臺”酒,并在肖某店內進行交易。舉報人的家人發現后到公安局派出所報警。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現場執法的視頻資料中,當事人肖某承認上述情況屬實。后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辨認,對舉報人通過肖某介紹購買的三瓶“貴州茅臺”酒出具了“送辯(鑒)產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產(包裝)”的辨認意見。
二七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本案中,當事人某百貨商店負責人肖某在明知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況下,仍然為舉報人聯系購進渠道,并提供其店鋪作為交易場所,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當事人明知他人存在商標侵權行為,仍為其提供幫助,最終促成了他人的侵權行為。在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對商標侵權的認知仍然停留在直接侵權行為層面。實際上,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均屬商標侵權行為。本案的查處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升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對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具有現實意義。
杭州某給排水設備有限公司銷售
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1日,上街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發送的檢察意見書和案件線索,稱張某作為杭州某給排水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名義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冒用他人廠名產品,涉嫌行政違法。
經查,當事人未經“滎蝶”商標注冊人的授權許可,將從鄭州鄭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購進的31臺閥門上安裝的原始出廠標牌換成了帶有“滎蝶”注冊商標的標牌(附帶對應產品合格證)并進行銷售,經營額為65850元,獲取違法所得4841.55元;當事人在銷售的21臺伸縮器上擅自安裝了帶有他人廠名的標牌(附帶對應產品合格證),經營額為36050元,獲取違法所得8042.28元。
上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擅自更換帶有“滎蝶”注冊商標標牌銷售31臺閥門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遂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41.55元;罰款人民幣6585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擅自安裝他人廠名標牌銷售21臺伸縮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產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42.28元;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銷售冒用他人廠名產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883.83元;罰款人民幣6885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上街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檢察院移送的案件線索后,經過周密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的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形成了司法與行政的執法閉環,全面保護了注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新鄭市某水暖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銷售禁止銷售的產品案
案情簡介:
第“7168783”號注冊商標“金牛”是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在第17類包含“塑料管”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11年8月21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1年8月21日至2031年8月20日。
2023年10月9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新鄭市某水暖商行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禁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涉案PP-R抗凍管上標注的“金牛宜家”標志與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第“7168783”號“金牛”商標近似;涉案的PP-R抗凍管與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第“7168783”號“金牛”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塑料管”類似。涉案PP-R抗凍管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均系偽造,且當事人知曉。另經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該批PP-R抗凍管進行了隨機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顯示所檢項目規格尺寸(壁厚偏差)不符合產品明示的GB/T18742.2-2017標準要求。當事人銷售涉案PP-R抗凍管的違法經營額共計52740元,違法所得7875.97元。
新鄭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侵犯“金牛”注冊商標的PP-R抗凍管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當事人銷售標注偽造他人廠名的PP-R抗凍管的行為和銷售不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所指的銷售禁止銷售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875.97元;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PP-R抗凍管;罰款5274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多條法律,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二罰”的規定,按照數額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罰款,同時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客觀公正、過罰相當,有力打擊了商標侵權違法行為。
符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1日,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線索移交函》(鄭管檢線移〔2023〕6號),函稱該院在辦理符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過程中,因其情節輕微,對其作不起訴處理,并將該案線索移交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12月12日,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案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符某某得知祿某某需要購買30瓶茅臺酒,遂從孫某某處以1750元/瓶的價格購進30瓶飛天茅臺,并以1850元/瓶的價格銷售給祿某某。祿某某打開2瓶酒飲用時發現味道不對,故攜剩下的28瓶酒向鄭東公安分局報案。鄭東公安分局接受了涉案的28瓶酒,并根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認意見認定該批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隨后,符某某向祿某某退還購酒款55500元,并對祿某某進行賠償。鄭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后,依法向管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管城區人民檢察院結合案情決定對其不起訴,并將案件線索移交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反向行刑銜接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避免了“不刑不罰”情況的出現。檢察機關雖對當事人做出不起訴決定,但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經營額達到了刑事追訴標準,應當從重處罰。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線索后,快速響應、依法處理,確保違法行為受到應有處罰,體現了行政與司法的高效銜接。
濮陽某公司訴鄭州某學院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濮陽某公司于2020年04月10日獲得名稱為“一種內置保溫網架板支撐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920902437.2。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鄭州某學院的某住房項目存在使用其公司專利產品的行為,并于2023年底向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經調查,被請求人鄭州某學院的某住房項目目的為引進人才、解決教職工住房困難,其建設資金為教職工全額集資,以成本價格出售,并非商業地產開發項目,不具有商業性質,學院未從中獲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本案中被請求人不存在以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侵犯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做出“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的行政裁決。
典型意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否“為生產經營目的”是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本案中,被請求人的項目既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沒有實際獲利,不應判斷為專利侵權。本案的裁決嚴格遵循法律,避免了專利權的過度擴張,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記者 李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