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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U幣交易“偷梁換柱”,詐騙還是盜竊?

          2025-10-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隨著加密貨幣的普及,與之相關的犯罪形態亦層出不窮。市民李某就遇到了這樣騙局,王某假意出售U幣,卻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偷拍助記詞、更改錢包地址方式非法占有李某的財產,而其行為到底是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今天,一起來看看最新進展。

          今年7月,王某在某線上論壇發布出售USDT(泰達幣,俗稱“U幣”)的廣告。李某看到廣告后與王某聯系,雙方商定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購買等值“U幣”。交易流程約定為李某先向王某轉賬10萬元人民幣,隨后王某將“U幣”轉入李某指定的冷錢包地址。在李某完成付款后,王某以“需要核對錢包地址以確保轉賬成功”為由,要求李某展示其冷錢包的助記詞(一種用于恢復和控制錢包的密鑰字符串)。李某出于信任,短暫展示了助記詞,王某趁機用手機偷拍留存。隨后,王某在操作轉賬時,暗中將李某提供的收款錢包地址更改為自己控制的另一個地址,李某在將其錢包內收到的“U幣”轉出時收到“當前地址權限已被惡意篡改,無法完成轉賬”的提示,遂報警。

          案件辦理過程中,就王某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有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為王某在U幣交易中將交易錢款“偷梁換柱”,其整個行為的核心都是“騙”。其虛構了出售“U幣”的真實意圖,并非法占有了李某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種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王某在U幣交易中,其前期的“假意出售”只是為后續犯罪創造條件的幌子。其行為的實質,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拍助記詞、秘密更改錢包地址的方式,違背李某的意志,將本應轉移至李某處的USDT秘密竊取,這更符合盜竊罪的特征,因此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王某的“偷梁換柱”,其行為更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邏輯鏈條,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在此,“自愿處分”是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意味著被害人對財產的轉移方向、對象和性質有基本的認知,并在此認知下做出了交付決定。而盜竊罪的行為本質,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和平方式(非暴力、脅迫)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其核心在于行為的“秘密性”與“違反意志性”,被害人對于財產被轉移的關鍵事實不知情。

          此類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常被類比為“調包型”犯罪。例如,行為人謊稱幫朋友保管手機,卻趁機將手機內的SIM卡取出,盜刷其綁定銀行卡內的資金;或謊稱修理電器,偷換內部貴重零件。在這些情形中,前期的欺騙行為只是為實施盜竊創造接觸財物的條件,最終非法取得財產的核心手段是“秘密竊取”,故均應以盜竊罪論處。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實質上是將本應“交付”給李某的USDT,在輸送途中“調包”竊走,其犯罪計劃的核心與實行行為的重心在于“竊”而非“騙”。前期的欺詐行為被后續的盜竊行為所吸收,整個犯罪過程完整地體現了盜竊罪“違反被害人意志,秘密轉移占有”的本質特征。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晨 王玲玲 張勝利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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