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事故受傷住院224天想全額理賠?法院:只認90天合理費用

          2026-07-22

          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少人誤以為“住院越久,賠得越多”,干脆小病大養、長期掛床,甚至借機治療舊疾,想靠超長住院時長多拿賠償。

          今天,河南新鄭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理賠糾紛:傷者因交通事故兩次住院累計 224 天,索賠15萬余元。但法院依托司法鑒定明確治療終結時間為 90 天,并結合住院病歷等客觀記錄,精準甄別并剔除不合理的 “掛床” 費用,以司法裁判明確非必要、不合理損失不予支持,對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意外突發!輕微車禍引發超長住院理賠糾紛

          時間回到2024 年 6 月 27 日傍晚,新鄭市劉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一處加油站入口與李某騎行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劉某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李某以 “外傷致全身多處疼痛 1 小時余” 入住河南省某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腰部損傷、右肘損傷、右膝損傷、左上臂損傷等疾病。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李某先后兩次住院累計 224 天,支出醫療費共計 65000 余元。

          李某出院后,要求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150000 余元。劉某與保險公司認為李某不合理費用嚴重,不同意全額賠付,李某遂訴至新鄭法院。

          保險公司抗辯:疑似掛床+搭車治舊疾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李某分兩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時間為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第二次住院時間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兩次累計住院 224 天。住院病歷顯示,李某住院后,自 7 月 6 日起已無輸液治療,后期僅口服藥與外用藥,每日無實質性治療,但其兩次住院時間卻長達 224 天,存在嚴重的 “掛床” 行為;經查詢李某過往病歷,其早在 2023 年即因雙膝關節退行性變、滑膜炎、重度骨質疏松等疾病住院治療,而此次事故李某傷情主要為肩袖損傷及表皮擦傷,但住院病歷中同樣出現了針對膝關節的相同治療項目,存在明顯 “搭車看病” 的情形。保險公司認為對李某超出合理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定調:合理治療僅需90天

          224天的住院時長是否真的有必要?所有索賠費用是否都和本次車禍損傷相關?為精準厘清事實、公平界定損失,法院依據保險公司申請,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李某住院時長的合理性進行專業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意見,認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的治療終結時間為 90 天。

          新鄭法院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李某完整病歷、診療記錄、既往病史等證據,依法審理查明,李某 2024 年 9 月 26 日前住院診療密集,是針對交通事故新發損傷的必要治療,屬于合理治療范疇。但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后,李某診療項目大幅縮減,2024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30 日僅行紅外線治療;第二次住院期間,長期醫囑僅為 “三級護理、普食、紅外線治療”,無持續用藥、專項檢查及康復干預,該類基礎理療無需依托住院即可完成,與李某 224 天的住院時長明顯不匹配,無法體現住院的必要性。在治療終結期后,如果李某住院主要是為了調理體質或處理與事故無關的舊疾,則相關費用不屬于侵權賠償范圍。

          法院判決:超額訴求全部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對李某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劉某承擔。法院依法劃定合理損失范圍,僅支持李某 90 天合理治療周期內的各項損失,經逐項核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 78000 余元,對超出合理范圍的過高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別再“以傷牟利”!過度維權得不償失

          該案承辦法官李智萍說,“小病大養”“掛床住院”“搭車治病” 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的常見不誠信行為。部分傷者誤以為住院時間越長、賠償金額越高,在傷情治愈或無需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持續占用病床、空掛住院時長,甚至借機治療自身既往基礎疾病,試圖通過刻意擴大損失獲取超額賠償。結合這種 “搭車治病” 的情況,一是病歷記錄,查看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是否連續、是否有實質性治療記錄;二是治療強度,判斷治療項目是否與住院時長相匹配;三是在院情況,核查患者是否實際在醫院接受治療。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維權應當理性合法。“小病大養、空床掛住、搭車治病” 等行為,看似增加賠償金額,實則浪費醫療資源、擾亂保險理賠秩序,違背公平正義理念。公民遭遇交通事故后應規范就醫、理性維權,切勿心存僥幸 “以傷牟利”,虛假擴損、過度維權不僅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還需自行承擔相應訴訟成本,得不償失。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王利


          編輯:劉瀟瀟

          統籌:曹杰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