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韓旭
為了打贏官司,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當事人李某某在法庭調查中作虛假陳述、隱瞞重要事實,對案件審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最終如意算盤落空,還吃了個大“罰單”。
記者5日獲悉,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對李某某,開出了一張5萬元的“誠信”罰單。
案情:
73萬元幼兒園租金,他偏說是房租
2015年10月28日,丁某、劉某找到某置業公司,表示要承租該公司所有的一棟房屋,在取得該公司同意后,向該公司預付了100萬元房屋租金。
二人承租后,僅使用了少部分房屋開辦幼兒園,同時商定由二人的好友李某某承租剩余的6700余平方米,用于開辦酒店。
最終,該置業公司與丁某、劉某和李某某達成租賃協議,約定幼兒園年租金27萬元,酒店首年租金211萬元。
該公司在拿到丁某和李某某的租金后,便將此棟樓房分別租賃給二人開辦幼兒園和酒店,但自2017年后,李某某便未向該公司支付房租,于是該公司發函至李某某,要求解除其與酒店的租賃合同,李某某于2017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公司解除合同無效。
經審理,航空港區法院駁回了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后李某某上訴至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2018年,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酒店支付拖欠租金。同時,該公司也將丁某、劉某訴至鄭州航空港區法院,以拖延租金為由,要求解除和幼兒園的租賃合同。而此時,丁某對自己拖欠租金一事卻毫不知情,因為其繳納的100萬元足以支付幼兒園近年來的租金。
處罰:
故意做虛假陳述,罰款5萬
該公司與李某某案件第一次開庭時,李某某堅持稱丁某向該公司轉款的100萬元租金中,包括代其支付的酒店房租73萬元,且其私下已經將73萬元返還給丁某。
為了查明73萬元到底是李某某酒店的租金還是丁某幼兒園的租金,該院決定將兩案合并審理。
兩案合并審理后,再次開庭時,面對丁某、劉某的當面對質,李某某最終承認73萬元不是丁某代其繳納的房租,而是丁某繳納的幼兒園租金。
至此,庭審已經查明,李某某的首年租金211萬元,尚余73萬元未繳納,丁某轉賬100萬元是繳納的幼兒園的租金,而非代李某某支付的租金。
由于李某某故意做虛假陳述,導致該院前期在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一案中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也直接影響了丁某、劉某在此案中的審理結果,嚴重妨礙了案件的審理,該院作出對李某某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有話說
虛假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故意陳述虛假案件事實,或者故意虛假否認、虛假自認,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恪守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做到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