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六旬老太歐某經過某步行街時,一條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犬見其靠近,站起來朝其走了兩步。歐某見小狗沒拴繩,有點害怕,下意識向旁邊閃躲,一下沒站穩摔倒在地,后送醫住院13天,被評定為9級傷殘。歐某遂起訴狗主高某。
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高某承擔30%責任,但雙方均不服判。二審時法院認為,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類準養證》,且高某沒給狗拴上狗繩,并在19時后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雖然泰迪犬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歐某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范疇。
因此,高某對歐某構成侵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高某賠償歐某2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