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查處非法客運行為,規范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客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共同起草了《鄭州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其中明確,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搭棚改裝三輪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如有違反,最高可被罰5000元。
電動車載客最高可罰5000元
《規定》明確,利用汽車從事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禁止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如違反,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扣押車輛,收集有關證據后,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假冒巡游出租車,最高罰20000元
除巡游出租汽車以外,禁止其他車輛噴涂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假冒巡游出租汽車。
對假冒巡游出租汽車將按規定處罰。有這些情形,將被罰:
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扣押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設施設備,安裝一項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安裝二項以上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扣押車輛,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并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依法上繳財政
關于保管費,《規定》提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文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上繳財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車輛所有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
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上繳財政。
此外,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和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錄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非法客運舉報還有獎勵
我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駕駛員從事非法客運,暫扣駕駛證
根據《規定》,駕駛人員違反本規定從事非法客運,被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
市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享車輛信息和執法信息,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實行重點區域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在火車站、飛機場、地鐵站、長途客運站、高校、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利用在客運場站、醫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區域和路段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如有意見和建議,
可于2019年6月10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反饋至市司法局。
傳真:0371-67661830;
電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區桐柏南路224號鄭州市司法局政府立法處
郵編:4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