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今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資料圖:圖為該案二審庭審現場。中新社發 鐘欣 攝??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奸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志紅宣告并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案情回顧:趙志紅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1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案宣判,判決趙志紅死刑。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趙志紅一審被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兇。
2015年1月5日,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趙志紅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四項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審歷時三天。對于普遍關心的趙志紅之前承認自己是“4·9” 女尸案兇手一事,趙志紅在庭審中依然承認。
2月9日,該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并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案件中,備受公眾關注的“4·9”女尸案,公訴機關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
宣判后,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后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于坦白情節, 不構成自首和立功。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據趙志紅的律師介紹,趙在庭審的最后陳述中說,法律的意義在于挽救每一個失足的人。他愿意用勞動創造財富,回報社會,重新做人。律師認為這透露出趙志紅的求生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