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僅發生5天就多次催要對方還錢?原告起訴被告還錢,立案3天后,原被告雙方又主動找到法官,說他們已達成和解,要求簽訂調解協議。
可這起看似普通官司卻“不普通”,今天記者獲悉,新密市法院法官審理發現,這起民間借貸案原告是一名職業放貸人,而且被告與原告串通合謀,構成虛假訴訟,最終,雙方分別被罰款2萬元和5000元罰款。
借款僅發生5天就多次催要?
該起普通官司“不普通”
今年4月15日,原告郭某訴稱:被告趙某于今年4月10日向其借款16萬元,約定月息3分。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拒不還款,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益,故訴至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后,被告趙某到庭時完全認可原告訴訟請求,且立案僅3天后,原、被告就一同來到法院,積極主動向法官表示已經達成和解,要求簽訂調解協議。
按常理說,原、被告積極達成調解,案結事了,應該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
但法官翻閱卷宗,分析案情,內心中卻涌現出諸多疑點。
首先,借條載明借款時間為4月10日,但僅僅5天后,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訴狀中表述說“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還款”,中間時間如此之短,不合常理。
其次,原告起訴后,被告一到庭就完全認可原告訴求,對原告所說的所有事實均表示同意,對原告在其借款僅5天后就起訴要求還款的行為也無任何辯駁,不合常理。
此外,原、被告在立案僅3天后就一同主動來到法院,表示已就還款事宜達成一致,要求簽訂調解協議,同樣顯得有些反常。
事情敗露
“原告”是職業放貸人
經調查發現,原告在4月15日起訴前3天,也就是4月12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一套房產。
且查到原告郭某在鄭州地區法院涉及多起民間借貸案件,是一名專門從事高息放貸的職業放貸人。
另經查詢,4月17日,也就是立案后2天,郭某從其賬戶中取款16萬元,錢數與該筆借款一致。基于查明的事實,法官高度懷疑該案存在虛假訴訟情形。于是,法官通知雙方到庭進行單獨詢問。
首先,法官確定以被告作為突破口。
剛開始,被告仍然心存僥幸,說辭同原告訴狀一致,但隨后法官對案情的不合理之處一一發問,并將初步查明的事實一一擺出,很快被告向法官說出了實情:原來,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半,并在原告要求下出具了借條和收條,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款項,而是要求被告提供擔保。被告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信息。
4月11日,雙方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確認該房產并未抵押。4月12日,原告拿著借條、收條等證據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被告拒不償還債務為由申請法院查封被告名下該處房產,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該房產進行了保全查封。
4月15日,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但直至4月17日,原告郭某才取款16萬元,并從中先行扣除利息4800元,然后將剩余款項交付被告。
4月18日,雙方來到法院要求簽訂調解協議,企圖通過法院調解書確保借貸后續行為實施。
在被告說出實情后,法官立即對原告進行詢問。眼看事情敗露,原告也承認了被告所說屬實。面對法官的批評教育,原告不思悔過,拒不認錯,目無法紀,態度惡劣。
虛假訴訟
原被告雙方均被處罰
至此,該案真相浮出水面:原告在該筆借款形成前就對被告財產進行財產保全,并起訴至法院,在法院查封被告房產后,原告才將借款交付被告,該筆債務才實際形成。
原告于借款關系形成前申請保全、提起訴訟,虛構事實、虛假陳述,已構成虛假訴訟。被告在訴訟中與原告串通合謀,進行虛假陳述,也屬虛假訴訟。
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對原告郭某罰款2萬元、對被告趙某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并依法對原、被告雙方進行訓誡。經訓誡,原、被告雙方自覺承認錯誤,并主動繳納了罰款。
法官提醒,虛假訴訟妨害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擾亂日常審判秩序,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同時也損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權威。所以,針對訴訟活動中發現的虛假訴訟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會堅決予以懲戒,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法官介紹說,依據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司法拘留為15日以下,罰款金額個人為10萬元以下,單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實習生 史留洋 通訊員 鮑志剛 秦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