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我不對,我這就把罰金交了……”5月25日,經過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多次釋法明理,被執行人蘇某終于履行了法定義務,將1.4萬元罰金如數繳到執行專用賬戶上。
蘇某家住鄭州某村。2018年6月的一天晚9點左右,蘇某在和幾個好友聚會“擼串”后,駕車回家,路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5.48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后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惠濟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蘇某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
2019年11月,蘇某拘役期滿。由于蘇某并未主動到惠濟法院繳納罰金,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多次敦促其盡快繳納罰金,但蘇某一直下落不明。與此同時,執行法官使用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蘇某名下的財產狀況查詢,發現其名下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隨后,執行法官一方面依法將蘇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一方面繼續加大對蘇某及其名下財產的查找力度。通過多方查找,終于聯系上蘇某,5月25日,蘇某主動繳納拖欠已久的罰金及執行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薛朝陽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