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一舉動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會造成很多安全隱患,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嚴重的高空拋物還會追究刑事責任。今天,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獲悉,該院以高空拋物罪判決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2年6月21日,閆某為發泄情緒,從所居住的6樓室內,將落地電風扇、折疊椅、啞鈴片等物品拋至樓下,致使樓下多輛汽車損壞,引起周圍居民恐慌。管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閆某于建筑物內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說法:高空拋物情節嚴重要負刑任
生活中,類似高空拋物的案例并不少見。高空拋物也因此被稱為“懸在城市上方的痛”和“頭頂上的安全”,是社會廣為關注的焦點問題。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不僅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而且破壞城市環境、市民氛圍等,是一種極度不文明的行為。高空拋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有可能面臨治安處罰、刑事處罰等更為嚴苛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刑法》第291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白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