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8日,在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針對被告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金水法院對其開具罰款5萬元的決定書,該決定書已向被告送達。
2012年,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告掛靠被告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建設事宜。2013年,原告以被告名義與第三人河南某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承建某住宅小區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實際對承包工程進行施工,該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驗收。
第三人與原告在該項目工程款結算過程中,由于被告自身債務原因,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執行裁定,凍結、劃扣了被告對第三人享有的該項目工程到期工程款債權兩千多萬元。至此,被告、第三人未向原告支付被法院劃扣的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金水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共同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和逾期利息。開庭前,被告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辯稱:被告與原告對涉案工程既未達成過任何合作協議,更無工程欠款之說,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020年3月31日,金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
庭審后,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在這份情況說明里,被告認可了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原告,且第三人尚欠工程款項應支付給原告。
當事人虛假陳述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亦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對被告關于原告是否為實際施工人、是否尚欠工程款的陳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的行為,金水法院認為被告虛假陳述行為妨害了訴訟秩序,影響了案件事實認定,應予以處罰,故作出(2020)豫0105司懲66號決定書,對被告罰款5萬元,并限其于2020年7月15日前交納。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廖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