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房東”手里租了一處門面房,接手后滿心歡喜地營業近半個月,就被要求限期搬離,要求退還轉讓費又遭拒,起訴到法院勝訴后,“二房東”又遲遲沒有履行。這是鄭州的蘇某遭遇的一連串煩心事。今天,記者獲悉,在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蘇先生終于拿到拖欠已久的7萬余元執行款。
接手門面房不到半月被“征收”
2019年3月,從朋友處得知位于鄭州市惠濟區的某小吃店門面房正在轉讓,蘇先生實地查看,“感覺挺滿意”就決定接下來。蘇先生隨后與店主趙某商談,最終,經房主黃先生同意,蘇先生、店主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小吃店(含房屋內的設備)以9萬元轉讓給蘇先生經營,房租由房主黃先生按原先標準收取。
達成協議當天,蘇先生便將轉讓費和押金2000元轉賬給趙某,并向房主繳納三個月租金。隨后,蘇先生便開始對門面房進行裝修,并開門營業。然而,蘇先生的店開張沒幾天,某拆遷整治指揮部工作人員通知蘇先生,其小吃店所在街道被列入拆遷范圍,要求其限期搬離。蘇先生只好停業并將店內物品搬離、變賣。
為討要自己的損失,蘇先生找到房主黃先生和“二房東”趙某協商,黃先生隨后將租金全部退還蘇先生,然而趙某卻拒絕退還轉讓費等費用。蘇先生便將趙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立即退還轉讓費并賠償損失。
“商量轉讓店面的時候,我曾經問過小吃店所在位置會不會拆遷,房主和趙某都跟我保證不會。”法庭上,蘇先生說。
趙某則表示,轉讓前,其對拆遷事宜不知情。且店面轉讓后,經營風險應由蘇先生自行承擔,請求法院駁回蘇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小吃店在被轉租未滿一個月后即因政府拆遷而不能再繼續經營,故兩人間的轉租協議應當解除,趙某應當退還所收取蘇先生的經營轉讓款。綜合考慮蘇先生經營及將趙某店內部分物品自行變賣等實際情況,酌定趙某應向蘇先生返還轉讓款69650元。后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要錢遭遇玩“失蹤”
由于判決生效后,趙某幾經催促仍未能履行,蘇先生向惠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向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趙某總是以自己手中沒錢,且店內部分設備已被蘇先生變賣,可以折抵部分款項,自己不應該再出錢等為由拒絕履行。隨后,趙某更是開始以外出做生意為名四處躲藏,與執行干警玩起了“失蹤”。
7月23日,了解到趙某行蹤,執行干警立即將趙某拘傳至法院。面對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法律后果,趙某同意籌措資金履行。隨后,趙某親友將籌措來的7萬余元執行款送到法院。
提醒:承租商鋪需三思而后行
執行法官隨后提醒,在商鋪租賃中,收取轉讓費已成大多數商鋪轉讓過程中的一種慣例,一般是承租人根據商鋪轉租時店鋪裝修、設備、地段等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費用,也有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的。而我國法律對于轉讓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是由雙方經過自愿協商后確定并收取。
為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決定接手商鋪前,一定要首先核實清楚房屋的權利狀態,問清楚出租人是不是房東,可要求查看房產證等憑證,如是轉租的情形,也可要求查看原有租賃合同,了解出租人是否享有轉租權;簽訂合同時,要對容易引發糾紛的款項性質、雙方權利義務及一方違約后的責任分擔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切莫因被“忽悠”或貪圖小利“走捷徑”,而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晨陽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