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街旺鋪轉讓、人流量大、位置好……”生活中,店鋪出租或轉讓的廣告經常能見到,但由于轉讓雙方風險意識不高、對一些事項約定不明等,因店鋪轉讓引發糾紛打官司的也不在少數。4月15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通過司法拘留,執結一起因門面房轉讓引發的糾紛,申請執行人毛某成功領取了3萬元賠償款。
45萬元賣出店鋪,反悔了
毛某打算開一家運動品牌店,在尋找店鋪時,正好看到了李某貼出的轉讓廣告,說有一位于某商業街的旺鋪可轉讓,毛某看過后很滿意,隨后經協商,于2021年1月與李某簽訂《門面房買賣合同》,約定毛某以45萬元的價格將這套由李某及其妻子共有的面積近40平方米的門面房買下來。
合同簽訂后,毛某便將45萬元的店鋪轉讓費付給李某,然后開始組織工人裝修。可就在裝修進行大半時,李某卻反悔了,以店面還要支付轉讓費、過戶費等費用為由要求毛某再向其支付2萬元,毛某未同意,李某及其妻子便指揮人將店內部分物品毀壞。毛某找到李某多次交涉無果,便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及其妻子的行為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理應對原告毛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令李某及其妻子賠償毛某裝修損失等共計3萬元。因判決生效后,李某并未主動履行義務,毛某申請強制執行。
4月15日,執行法官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找到李某并將其拘傳回法院,對其進行了多番釋法明理,勸說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但李某仍辨稱自己沒錢、拒不還款,承辦法官當場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當法官帶其去醫院體檢時,李某這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立即向執行法官認錯,稱愿意履行還款義務,隨后他電話聯系親戚朋友,將3萬元執行款履行完畢。
提醒:店鋪轉讓要簽訂書面協議還要及時變更營業執照
承辦法官表示,市場有風險,轉讓商鋪需謹慎。在確需在進行商鋪轉讓時,一要注意謹慎選擇交易對象,核實清楚房屋的權利狀態,問清楚轉讓人是不是房東,如果是房東,要求其出具房產證等證明;如果不是,例如轉讓人也是房屋承租人,須提供其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并明確查看租賃剩余期限,以及租賃協議是否有“租賃期內不得轉讓”等條款。同時要注意了解店面的市場行情以及商譽等情況,充分考慮店面轉讓時都有哪些有形價值(例如店內商品、貨架、展柜等)和無形價值(如地理環境、目標客戶群體、購買力等)。同時,還有一點容易被大家忽略的是,在店鋪轉讓的過程中,不僅要簽訂書面的協議,還要及時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更不能為了圖省事或貪圖一點利益,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從而“貪小便宜吃大虧”。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胡春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