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柴長安等5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上訴一案二審宣判,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公訴機關許昌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以來,被告人柴長安先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柴長安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許昌中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柴長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十四罪,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470萬元,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5名骨干成員分別被判處2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罰。
一審宣判后,柴長安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河南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二審已經生效。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姚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