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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年無休辛苦工作,離職時可否索要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021-05-0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勞動者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離職時能要求補償嗎?

          “鄭漂”毛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煩心事。作為商場導購的她全年無休、辛苦工作,在離職時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等卻遭拒,該如何維權?

          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惠濟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毛女士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判令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毛女士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報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共計7萬余元。后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從未休過年休假,離職時要求支付加班公司遭拒絕

          2017年5月,毛女士到某銷售公司處開始上班,被該公司派往鄭州某門店從事導購員工作,雙方約定,基本工資4000元每月,獎金和補貼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發放。

          2018年10月,某銷售公司開始為毛女士繳納社會保險,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毛女士對這份工作十分滿意,工作起來也是兢兢業業。但出乎她意料的是2019年12月,某銷售公司停止了為她繳納社會保險,并以總公司名義通知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

          毛女士對終止勞動關系不服,并且向某銷售公司提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間內,從來沒有休過年假,希望公司能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加班工資并將自己上一年度未休的年假折算成工資支付給自己,遭到了該公司拒絕。

          后毛女士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經審理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某銷售公司自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毛女士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報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共計7萬余元。

          判決:銷售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報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7萬余元

          仲裁裁決作出后,某銷售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庭上,某銷售公司表示,該公司只是受托為鄭州某門店人員繳納社保,其并未與毛女士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非由其發放,工作也非由其安排,其與毛女士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其已安排毛女士休年假,完成了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義務;毛女士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報酬的標準缺少計算依據,應駁回仲裁裁決。

          對此,毛女士則表示,仲裁階段某銷售公司負責人已當庭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毛女士日常受該公司管理,雙方不是代理關系而是勞動關系;且該公司也自認加班是事實、是常事,每月周六、日和法定節假日都沒有休息過。綜上,應駁回某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仲裁內容。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原告某銷售公司主張其與毛女士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受托為其鄭州某門店人員進行屬地化繳納社會保險,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某銷售公司主張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報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其并未提供尤其掌管的發放記錄、休假考勤記錄等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解除毛女士與某銷售公司的勞動合同;某銷售公司一次性支付毛女士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報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共計7萬余元;駁回某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

          后某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帶薪年休假是法定權利 勞動者應及時主張

          主審法官隨后表示,休息休假是我國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除法定假日外,依照我國《勞動法》規定,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應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依法行使帶薪年休假權利,且用人單位亦應予以準許并保障勞動者享受該權利,確實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權利時,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或在勞動者離職時,予以協商處理。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也開始主張加班工資待遇、未休年休假待遇、經濟補償金等多元訴求。

          如因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發生糾紛,勞動者除注意事先保留關鍵性證據, 如打卡記錄、考勤簽到表、排班表等外,還應注意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以免超過相應的時效期間,給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有關部門也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關注勞動者休息休假、工資待遇以及社保繳納等問題的落實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從而共同促進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徐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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