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獵區內捕獲野生白面水雞11只,多次擾亂、阻撓南水北調工程的施工建設進程,貪污移民補償款……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6月4日,省法院環境資源庭召開“世界環境日”和南水北調司法保護專題新聞發布會,發布10起涉刑事、民事、行政類典型案例。
案例1:侯某叢非法狩獵案
2014年淅川縣全縣境域被設為禁獵區,常年禁獵,在禁獵區內禁止使用各種捕獵械具捕獵野生動物。
自2017年5月3日至11日, 被告人侯某叢為捕獲野生白面水雞,每天晚上在淅川縣厚坡鎮李華莊村二組附近架設鳥網,并在鳥網內使用播放器、音響擴大器等工具播放水雞叫聲,引誘水雞進入網內,從而將水雞捕獲。
截至案發時,共捕獲野生白面水雞11只,后被公安機關放生。
淅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被捕獲的白面水雞案發后已放生,未造成損害后果,淅川縣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侯某叢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案例2:劉某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劉某剛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多次擾亂、阻撓南水北調工程的施工建設進程。
2016年6月17日9時許,劉某剛等人到葉縣南水北調配套水廠建設工地,圍堵大門不讓施工車輛通行,并采取恐嚇、威脅等手段阻止工人施工。
同年6月19日15時許,葉縣西李莊的十幾個村民進入葉縣南水北調配套水廠施工工地,采取恐嚇、威脅等手段阻止施工人員施工,劉某剛、李某文(已判刑)以護路為由指使騰某杰(已判刑)駕駛挖掘機把水廠門前道路兩旁的土挖出堆在道路上,不讓施工車輛通行,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嚴重擾亂了葉縣南水北調配套水廠的正常施工秩序。
葉縣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剛伙同他人采用圍堵施工現場大門,恐嚇、威脅施工人員,挖土堵塞道路等手段,致使葉縣南水北調配套水廠工程無法正常施工,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鑒于劉某剛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劉某剛有期徒刑7個月。
案例3:邱某成、李某山貪污移民補償款案
邱某成原任淅川縣盛灣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山原任該村五組組長。該村部分土地處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淹沒區,為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的移民村。
對移民財產進行初始登記時,邱某成利用其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報登記村集體230畝用材林處于淹沒線下。
2011年移民搬遷前,按照上級要求對集體財產進行分割時,邱某成將虛報的230畝用材林分解登記在李某山及其他四戶村民名下,其中登記在李某山名下時二人進行了協商。
后當地政府將230畝用材林補償款338330元發放至分解登記的村民時,李某山獲得88260元。邱某成先后向李某山索要40000元,向其他三戶獲得用材林補償款的村民索要124172元。
案發后,邱某成家屬退繳贓款12萬元。
淅川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淹沒線下用材林的手段騙取國家移民補償資金33833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李某山明知邱某成以其名義虛報淹沒線下用材林騙取國家移民補償資金,仍同意并參與其中,與邱某成共同騙取國家移民補償資金88260元,數額較大,李某山已與邱某成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淅川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邱某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李某山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看看其他7起典型案例都有啥
1.王某林、曾某云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楊某超訴河南省水利廳行政補償案
3.馬某成訴湯陰縣韓莊鎮人民政府確認拆除行為違法案
4.徐某訴南陽市公安局新區分局行政拘留案
5.李某峰訴淅川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行政處罰案
6.安陽市殷都區西郊鄉北流寺村民委員會訴某生態農林專業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7.盛某成訴某建設公司、唐河縣畢店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董亞偉 趙棟梁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