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買房條件,林某借用表妹黃女士的名義買了套房,可是,這套房子115萬元轉手賣給他人時,表妹黃女士“獨吞”了95萬元。8月24日,在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表妹黃女士才一次性返還了90萬余元。
案情:借表妹名義買了套房,轉手被“獨吞”了95萬被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林某經挑選,看中了某樓盤一套三居室。
由于林某不符合當時購房政策,當時考慮到林某的表妹黃女士沒買過房,加之黃女士也沒有在銀行辦理過貸款、征信良好,林某遂委托黃女士購買該套房屋。
此后簽訂購房合同、交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歸還貸款、辦理房產證等,一直是以表妹黃女士的名義進行,但相關費用一直由林某支付,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稅務發票等原始憑證資料,也一直由林某保管。
2020年4月,黃女士在林某的授意下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套房屋以115萬余元的價格出售。
合同簽訂后,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購房款,然而黃女士卻僅將其中的20萬元轉賬給了林某。
多次討要無果后,林某將黃女士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返還剩余購房款95萬元及利息。
判決:不當利益應返還,表妹應返還95萬元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根據林某所提供的證據能夠查明林某以黃女士的名義購買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償還銀行貸款的事實;案涉房屋出賣給他人后,黃女士依法應當將所得購房款交付給林某,現黃女士將剩余款項95萬元至今未予返還,故林某要求黃女士返還95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林某與黃女士的關系及林某借用黃女士名義買房的事實,林某要求黃女士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黃女士返還林某95萬元,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因疫情法官“隔空”勸說,表妹一次性支付90萬元案結
判決生效后,因黃某并未履行,林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黃女士起初滿口答應,并陸續履行了近5萬元的執行款,但時間一長,黃女士便開始以錢已經借他人、自己生活困難、沒有能力履行等為由百般推脫、拒不履行。
?執行法官經過查詢,發現黃女士名下除某銀行賬戶內有千余元存款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遂對該賬戶進行了凍結、劃扣。
隨后,執行法官考慮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當事人出行不便,便采用短信、電話、微信等方式“隔空”辦案,對黃女士進行了多番耐心勸說,告知其如果上了失信“黑名單”、被限制高消費,將對其正常生活、出行、貸款等造成影響。
意識到拒不履行的嚴重后果,黃女士表示愿意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
隨后,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黃女士一次性返還林某90萬余元。
提醒:借名購房有風險? 選擇需謹慎
承辦執行法官介紹,借名買房中,法律雖未明文禁止,但也不鼓勵,因為借名買房會造成很多后續困擾。
例如對于借名而言,容易導致其“錢房兩空”。對于被借名人來說,買房時不能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導致加大買房支出。
此外,若借名人系貸款買房且未能按時還款,則可能會對被借名人的信用帶來不良影響。加之借名買房多發于關系較為密切的親屬或朋友之間,很多人并不會簽署書面協議,一旦糾紛來了,導致借名買房的事實難以認定,不利于后續維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人民法院在處理出現登記人和實際購房出資人不一致而且發生糾紛的情形時,會在相關法律規定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契約必守原則進行綜合裁量。
因此,提醒廣大民眾,如果確有必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應當擦亮雙眼,了解獲得購房資格的具體路徑,理性分析行為風險。
買房者需要弄清房產的性質及其是否能夠上市交易。
作為出資購房的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借名買房、借名登記”,確定該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保存好購房合同、貸款合同、轉賬憑證、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憑證等相關單據。要防止被借名人擅自處置或出售房屋,借名人除對房屋進行實際占用、使用,并保留好裝修憑證或物業費、水電費等繳費憑證。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魏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