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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店鋪用了卻不給轉讓費? 商鋪轉讓前需做“風險評估”

          2021-10-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店鋪轉讓出去了,接收方遲遲拖著轉讓費不給,打了官司拿到法院勝訴判決,對方依然沒動靜。鄭州的嚴某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不過,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惠濟區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為申請執行人嚴某討回了被拖欠已久的轉讓費。

          店鋪轉讓出去了拿不到轉讓費 告接收方退回轉讓費

          2020年11月底,王某在路過鄭州市某街道時,見一臨街商鋪欲轉讓。

          經過一番實地考查,王某認為該商鋪周邊人流密集、經營狀況不錯、且已辦理了營業執照,便與商鋪經營者嚴某就轉讓事宜進行了一番討價還價。

          2021年1月,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最終簽訂了書面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費為3萬元,嚴某向王某教授技術并轉讓店鋪等內容。

          協議簽訂當天,王某向嚴某支付了首筆10000元的轉讓費,嚴某也將其店鋪的工商登記予以注銷。隨后,王某又與房東姜某簽訂了《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嚴某經江某同意將店鋪轉讓,并由江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然而店鋪交付后,雙方因品牌授權等產生糾紛,王某也一直拖欠著剩下的2萬元轉讓費和2000元的押金未能支付。多次向王某討要無果后,嚴某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因嚴某未將其所加盟的品牌授權給王某使用,王某亦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轉讓費,雙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均存在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嚴某和王某共同分擔。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判令王某向嚴某支付轉讓費14000元、房屋押金2000元。

          因判決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嚴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后通過網絡查控凍結、劃扣其名下銀行存款,并及時將執行款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店面轉讓后我就到廣州打工去了,為這事來回奔波了好幾趟,花的路費都有小幾千了,感謝法官幫我討回了公道……”拿回轉讓費后,嚴某連聲向執行法官表示感謝。

          商鋪轉讓需“三思而后行”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近年來,其所處理的因轉讓費所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為此提醒廣大民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確需在進行商鋪轉讓前,要積極進行風險評估,慎重簽訂合同。

          首先,廣大經營者在決定接手商鋪前一定要核實清楚房屋的權利狀態,如果轉讓人不是房東,要注意查看上一家租戶與房東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具體內容。

          第二,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對容易引發糾紛的款項性質、雙方權利義務及一方違約后的責任分擔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

          同時,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轉讓合同、轉賬記錄等關鍵性證據。此外,各方當事人在轉讓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均應注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承諾,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恰當地履行相關義務。

          一旦產生糾紛,守約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夢 文/圖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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