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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母親“生而未養”,兒子可不用盡贍養義務?

          2021-11-1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66歲魯某玲體弱多病,孤身一人艱難度日。親生兒子既不去照顧看望,也不支付醫療費,理由是母親“生而未養”。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

          今天,記者獲悉,二七區法院認定,其親生兒子仍有贍養義務,每月探望母親兩次,每月支付贍養費600元。

          案情:

          母親告兒子索要贍養費

          兒子告她“生而未養”不該承擔贍養義務

          2012年,原告魯某玲辦理離婚手續后既沒有工作也沒有其他收入,并且身體還有高血壓等多種疾病,醫院多次要求住院治療,但因為沒有經濟來源一直在拖延至今沒有治療。

          在法庭上,魯某玲介紹說,親生兒子張某偉,不但不盡贍養義務,10年前,他和他妻子還因瑣事將她從其居住的院落里強行攆出家門,她現在一個人日子過得很艱難,希望兒子盡孝,及時照顧,支付醫療費。

          被告張某偉則表示,在他6歲的時候,母親就離開了家庭,長期不在家,自己是跟著奶奶長大。他成年后,“她回來了我也接受了她,但回來后她又離開了家,根本就不是我和妻子給她弄走的”。

          “她生了我卻沒有撫養長大,獨自出去幾十年,她的這種行為算遺棄,我對她沒有贍養義務。”張某偉說 。

          判決:

          生育之恩不能忘

          判其兒子探望年邁母親并每月支付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建偉系原告魯某玲之子,在被告6歲時,原告離開家庭。被告自述其跟隨其奶奶長大。另查明,2012年8月8日,魯某玲離婚。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原告系被告母親,對被告有生育之恩。現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難。被告作為兒子在經濟上應為母親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母親應尊敬、關心、照顧、看望,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看望被告兩次,具體時間由原、被告協商確定;關于被告給原告的贍養費的數額,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實際需求和實際經濟狀況、被告尚有另一贍養義務人及子女需要撫養并考慮被告的負擔能力等實際情況,支持被告每月負擔贍養費600元;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說法:

          贍養糾紛是老百姓關切的民生問題


          本案涉及贍養糾紛中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成年子女該如何承擔贍養義務的問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贍養老人是作為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同時也是道德范疇所調整的內容關系。

          在司法實務中,贍養糾紛是老百姓關切的民生問題,在處置該類糾紛中,作為居中裁判的主審法官既要考慮依法辦理的現實性,又需要充分了解當地經濟狀況、風土人情、當事人生活狀況等因素,符合情理,才能真正有效化解該類家事糾紛。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柳絮


          分享到: 編輯:張瀟 統籌: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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