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父母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遺產嗎?鞏義市法院:支持!8月30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荊和妻子王某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1992年老荊退休,2005年開始,由兒子們三家輪流贍養。2011年,老荊家的兒女們聚在一起商量贍養父母的事情,并決定從此老荊夫妻二人隨兒子荊某瑞一家,在老荊名下的一套房產中共同生活。2018年母親王某去世,2022年父親老荊去世,老荊的單位發放一筆21萬余元的撫恤金和5000元的喪葬費。老荊的兒女們要求平分遺產,荊某瑞不同意,雙方因此訴至法院。?
荊某瑞稱,父親醫療費及辦理喪葬事宜花了6萬余元,自2011年5月起,父母兩人一直跟著荊某瑞一家生活。父親去世后單位支付的撫恤金、喪葬費應該分得13萬余元。?
而其他子女辯稱,父親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看病還報銷85%,退休工資都被荊某瑞保管,辦理喪葬事宜大部分都是用退休金辦的,荊某瑞僅拿出1.5萬元,辦完事還把禮金拿走了。所以被告不應該承擔醫療費、喪葬費。撫恤金、喪葬費是父親生前單位給其親屬的安撫費,系對親屬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撫慰,四個子女應該平均分。?
法院審理查明,荊某瑞對父親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參照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荊某瑞可以適當多分,故對老荊的死亡撫恤金,荊某瑞得40%份額,其他三個子女各分得20%份額。荊某瑞負責老荊的喪葬事宜,故5000元喪葬費應歸荊某瑞所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說法:贍養父母傳統美德該褒揚
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其性質不屬于遺產。本案中四個子女都有權利分得父親的死亡撫恤金。但可以參照遺產繼承的規定予以合理分割。
贍養扶助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為人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對于荊某瑞對父親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撫恤金時,可以參照遺產分配的法律規定,可以讓荊某瑞多分一部分撫恤金,這樣既尊重和保護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權利,又對荊某瑞孝敬老人的行為予以褒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霈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