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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兒子去世后婆婆將兒媳孫女趕出門…… 法院判了:調解有效,婆婆不得阻擋兒媳及孫女居住

          2021-12-0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兒子去世后,喪偶兒媳帶兩女兒繼續居住在兒子生前所住院落,婆婆卻將兒媳和倆孫女拒之門外,兒媳和孫女的居住權如何受保護?今天,記者獲悉,該案已判,婆婆不得阻擋兒媳及倆孫女居住其院落。

          案情:兒子去世后婆婆將兒媳孫女趕出家

          2008年10月28日,王某與劉某結婚,育有二女。婚后,王某與劉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為張某。2014年10月25日,劉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張某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2019年8月12日,經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共同調解,王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張某有兩處房產,其大兒子劉某華住一院,二兒媳王某和兩個女兒住一院,張某從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兒子劉某華處居住二個月,隨后到二兒媳王某院居住二個月,以此類推。如果王某改嫁,房產歸兩孫女所有,王某沒有經濟支助婆婆義務,但有贍養義務。

          現王某未改嫁,王某及兩女兒遭婆婆張某阻擋,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訴至河南省安陽縣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張某不得阻擋三原告在安陽縣水冶鎮某村宅院居住。

          判決:調解有效,婆婆不得阻擋兒媳及孫女居住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張某就涉案院落居住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現張某違反協議約定,辯稱自己不認可該調解協議,阻擋原告三人在該院落居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王某與張某系婆媳關系,雙方共居同一院落,應互相尊敬、互相體諒、互相協助,和諧相處,共建和諧家園,法院對張某辯稱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張某繼續履行王某及兩女兒在安陽縣水冶鎮某村宅院居住的義務,不得阻擋王某及兩女兒在該院居住。

          說法:阻擋原告居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安陽縣院水冶法庭一級法官趙衛軍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直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真正實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當居住權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即返還給房屋所有權人,恢復其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從而節約了訴訟成本。

          本案中,在劉某死亡后,原被告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家庭關系,雙方糾紛不斷,導致張某不讓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

          經張某所在居委會及介入的媒體共同調解,雙方簽訂了居住協議。協議簽訂后,雙方又產生矛盾,張某違反協議約定,阻擋原告母女三人在該院落居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通過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法院認定王某母女享有在涉案院落居住的權利,判令張某不得阻止三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本案在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的同時,既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精神,又對緩和家事矛盾、倡導和諧社會關系起到了積極的導向作用。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棟梁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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