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帶著6歲的兒子小孫和李某再婚,后兩人常年外出打工。至今年9月,小孫由其奶奶馬某撫養將近十年之久。孫某和李某從未向馬某支付任何撫養費,協商無果,馬某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那么,這個請求能獲支持嗎?今天來看登封市法院的判決結果。
馬某撫養小孫期間,上學、生活的所有開支均由奶奶馬某負擔,孫某和李某一分錢也沒給過。后馬某由于身體常年有病開銷大,已無力負擔小孫的上學和生活開支。經第三方調解,孫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小孫生活費600元,但其一直未履行。馬某無奈將兒子孫某、兒媳李某訴至登封市法院,要求其支付10年來的撫養費共13萬元。
登封市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26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小孫系未成年人,孫某和李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小孫負有撫養義務,且具備撫養能力。但兩人婚后一直不管不問,既沒有在生活上對小孫履行照看義務,又沒有在經濟上負擔其日常生活開支,明顯怠于履行撫養義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人倫道德。
在二人有能力撫養,卻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馬某代為撫養長達十年。由此產生的撫養費孫某和李某應予以給付,判決孫某和李某向馬某支付撫養費13萬元。
說法:老人替子女帶娃不是“免費保姆”
登封市法院石道法庭庭長康玄表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只有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外)祖父母才有撫養義務。老人幫忙帶娃,是基于對道義和親情的考量,體現對子女及孫輩無私的愛,其付出應當被尊重和肯定。我們每個人都終將變老,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老人是替子女帶孩子的“免費保姆”。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