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關于就修改《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證監會發布的修訂說明指出,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的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對內地投資者具體范圍等做進一步明確,內地投資者包括“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注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
證監會表示,自規則實施之日起,香港經紀商不得再為內地投資者新開通滬深股通交易權限。政策實施之日起1年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存量內地投資者可繼續通過滬深股通買賣A股。過渡期結束后,存量投資者不得再通過滬深股通主動買入A股,所持A股可繼續賣出;無持股內地投資者的交易權限由香港經紀商及時注銷。
下一步,證監會將堅定不移穩步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持續完善滬深港通機制,便利境外投資者投資A股市場,深化跨境監管執法協作,切實維護滬深港通和兩地市場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