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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鋪因疫情拖欠租金,法院判減免1個月租金,可仍拖欠租金怎么辦?

          2021-12-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感謝法官不辭辛苦、耐心做工作,幫助我們達成執行和解,讓我們收到了租金………”12月17日,領取完全部8萬余元執行款后,申請執行人常某激動地向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的執行法官說道。

          疫情影響,營業收入少,租金交不起被告上法庭

          2020年3月,常某與王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常某將建筑面積約為540 平方米的商鋪出租給王某用作商業經營;租期十年,租金為每年33萬元,租賃期間,每三年租金遞增15%。

          合同簽訂后,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王某承租的商鋪客流量不大,營業收入較少,堅持撐了幾個月仍沒有起色。

          隨后,王某經與常某多次協商,常某為其減免了4萬余元的租金,但王某仍拖欠部分租金未能支付。

          多次向對方討要租金無果后,常某便向王某發出了書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并與王某進行了多次協商,然而并未能達成一直意見,常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王某返還商鋪、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4.1萬余元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常某與王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合同簽訂后,常某已按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原告租金,但其并未按約足額支付租金,故常某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王某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面對面”溝通,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按合同約定,王某應向常某支付尚欠的租金,考慮到鄭州特大暴雨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減免王某1個月租金。

          王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實屬違約,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支付違約金 5000 元,常某訴請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遂判決,判令:解除常某與王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王某將位案涉商鋪返還給常某;王某支付常某拖欠的租金、違約金共計 19.8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標準支付租金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

          因判決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常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通過調查了解得知,判決生效后,由于雙方意見不一致,導致在合同解除后,房屋未能交付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無法再次出租;而被執行人則表示,其在租房之后投入了不少費用進行裝修和布置,且目前經營困難,沒有訂單及收入不說,還要給員工發基本工資、支付水電費及租金,實在是難以維持。

          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希望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諒互讓的態度,合力降低經濟損失,積極協商化解矛盾。

          最終,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分三筆向常某支付17.8萬元的租金并于一周內從商鋪搬出,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和解協議達成后,王某在執行法官的督促下履行了全部執行款并從商鋪搬出,案件得以成功執行完畢。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晨陽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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