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終于等來了一審判決:劉暖曦(原名:劉鑫)被判賠江秋蓮69.6萬元。
1894天的煎熬,長達5年的奔波,這個結果是對受害方的告慰幫扶,也是對社會輿論的有力匡正。案件暫告一段落,但事兒還沒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江秋蓮提及,殺害江歌的陳世峰在日本被判有期徒刑20年,若陳世峰從日本出獄回到中國,自己會繼續起訴他。
江歌母親的心愿能否達成?
陳世峰會不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追究?
這些焦點問題必須了解一下↓
Q1
2017年12月20日,被告陳世峰因犯恐嚇罪和殺人罪,在日本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待陳世峰出獄回國是否可以繼續對其追責?
我國現行刑法對外國刑事判決消極承認,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據此,根據網上公開信息介紹,陳世峰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不屬于刑法第七條“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依照我國刑法應負刑事責任,雖經外國審判但仍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依法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對其繼續追責具有法律依據,但是對其判處何種刑罰處罰,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判定。
Q2
20年的時間,等2037年陳世峰回國是否還在追訴時效內?
我國刑法對于追訴期限的延長、中斷有嚴格且明確的規定,在國外接受審判服刑并不是追訴期限延長、中斷的理由,對陳世峰在中國追訴仍然應當嚴格按照中國刑法有關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也就是說,現在陳世峰在日本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如果其不減刑,又不具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延長、中斷的情形,20年以后回國,對其追訴須報最高人民檢察核準。但如果其減刑或者假釋提前回國,則可以直接追訴。
Q3
對于兇手陳世峰,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其是否也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陳世峰的行為如使被害人遭受了損失,陳世峰回國后我國司法機關決定對其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江歌母親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損失賠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Q4
如果陳世峰在日本刑滿不回國怎么辦?
按照日本的移民法,凡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取消在日簽證。陳世峰判決生效后在日本服刑,刑滿釋放后,將會由監獄移送移民局的拘留所,辦理強制遣送回國的手續,遣返回國,被遣返回國后5年不得入境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