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2021年12月28日,江西高院對“江西吉水殺醫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訴,維持死刑原判,并報請最高法核準。
2021年1月26日,江西吉安市吉水縣人民醫院發生一起傷醫事件,醫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過程中被曾某升刺傷,后經搶救無效去世。同年9月,吉安中院判決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9.7萬余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在吉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期間,曾某升認為被害醫生胡某云沒有及時打印動態心電圖報告,而且對其病情描述過重,由此產生不滿。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體健康每況愈下,遂產生報復殺害胡某云的念頭。一審判決下達后,曾某升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2021年12月14日,該案在江西高院二審開庭審理。江西高院審理認為,吉水縣人民醫院根據曾某升主訴的頭暈、胸悶、雙下肢乏力等不適癥狀及其高血壓病3級(高危)、竇性心動過速的病情,為防止高血壓病3級(高危)可能發生的腦卒中、心力衰竭、冠心病、腎功能不全、主動脈夾層等并發癥,收治入院做進一步檢查,并向其親屬下達病重通知書符合診療、告知規范。曾某升入院后經治療,其血壓、心率得到了有效控制,臨床癥狀有明顯好轉,治療有效。
曾某升住院總費用4189.31元(其中自付金額1466.79元),除去常規檢查費用,治療用藥費只有259.46元,吉水縣人民醫院對曾某升用藥合理,不存在夸大病情、為增加業務收入而過度醫療的情況。
江西高院認為:上訴人曾某升因不滿被害人胡某云、趙某明的醫療行為,心生怨恨,持匕首刺被害人,致胡某云死亡,趙某明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曾某升上訴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過錯、一審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雖有坦白情節,但其為泄憤報復,事先預謀并準備作案工具,在公共醫療場所持匕首行兇殺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故曾某升上訴要求從輕處罰,不予采納。
經江西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