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欠工人6.8萬元勞務費遲遲不給,后來打官司法院判還錢,可包工頭仍視判決書為“一紙空文”,強制執行,他又把名下的一套房產“偷偷”賣了……對于這種惡意拖欠工人農民工工資的老賴,金水區法院對包工頭儲某移送公安機關后刑拘,雖主動還錢,仍被判追刑責。今天,金水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件。
案情:工程完工欠薪6.8萬元不給
2017年6月,夏某等人在儲某的安排下,在某園林工地鋪裝石材。工程完工后,儲某欠夏某勞務費6.8萬余元。
因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1月,夏某將儲某訴至金水區法院。
判決生效后,儲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夏某于2020年12月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儲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任義務告知書、限制消費令。然而,儲某視法院生效判決、執行文書如一紙空文,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亦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后執行法官通過查控,發現儲某名下有一輛汽車。但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儲某,均聯系不到本人,無法實際扣押車輛,致使執行案件陷入僵局。
隨后,執行法官通過調查,發現儲某于判決生效后將名下一套房產以2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判決:主動聯系還款仍獲刑罰
金水區法院遂以儲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通知儲某到案。
2021年10月8日,儲某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事實。
當天,儲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儲某及其家屬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愿意盡快還款。夏某也如愿拿到被拖欠的勞務費。
2021年12月28日,金水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儲某罰金人民幣6000元。
說法:故意規避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拒執罪”
雖然儲某已履行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儲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儲某犯罪情節較輕,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現,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綜合考慮全案情節,金水區法院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儲某罰金人民幣6000元。
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被執行人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一旦刑事立案,被執行人即使最終履行了生效判決,其仍要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此時后悔卻為時已晚。法官提醒被執行人,一定要及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要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廖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