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倆裝修房屋時,將房屋入戶門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結果被鄰居告上法庭,要求恢復原先的“向內開”狀態,原因是擅改入戶門朝向,未經其同意,且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而該夫婦認為,他們改的是自家門朝向,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門,到底應該朝哪開?今天,管城法院公布了判決結果,一起來看看。
案情:入戶門“向內開”改為“向外開”被鄰居告了
管某和高某、何某是相鄰的兩戶人家,高某、何某為夫妻關系。
他們所住房屋入戶門原始朝向為向內開,高某夫妻二人在裝修時將房屋入戶門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沒想到鄰居管某認為高某夫婦二人在未取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入戶門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故管某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其入戶門原始朝向。
高某夫婦辯稱,法律關于門的朝向并沒有明確規定,且其開到最大時緊貼左邊墻體,原告家門在過道的右側,被告的改動不影響原告的出入。被告改動的是擁有所有權的自家門,不需要經過原告同意。
另外,其外開入戶門并不是為了侵占公共空間,該小區并未完全入住,特別是和被告位置相同的戶型,入住的大多數都已經改動,還未改動的是未裝修入住,這類戶型不具備內開門條件。
判決:入戶門“外開”占用公共空間,判令恢復“內開式”
管城法院審理后判決,高某、何某恢復其房屋入戶門的朝向,由外開式恢復為內開式。
判決后高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高某、何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主審法官介紹,管某房屋與高某夫婦房屋相鄰,管某家入戶門朝北,高某、何某家入戶門朝西,兩家入戶門距離較近且成垂直夾角,均為內開門。現高某夫婦房屋的入戶門變更為外開式,在其入戶門開啟的狀況下,占用了公共空間,影響了人員的通行,同時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隱患,故管某要求高某夫婦恢復入戶門的原始朝向,將外開式改為內開式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應正確處理鄰里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高某、何某在明知管某不同意其更改開發商交付時的入戶門朝向情況下,還執意作出改變,顯屬不妥,且經管某向物業及其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后,城市綜合執法局曾向高某夫婦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高某夫婦仍未整改。
提醒:“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妥善處理關系
為保證鄰里通行便利,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均需維持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的原始狀態,以維持和諧有序的鄰里關系。本案中,管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要求鄰居排除妨害并將入戶門改回原來向內開啟的狀態。
我國《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當下,在裝修過程中更改入戶門朝向的問題并不罕見,但將其放入相鄰關系的背景下觀察也能帶給我們很多反思。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妥善處理關系,日常中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于共有空間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為前提。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毛秀芹 趙翌聞?